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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对出售合同第三方的责任:出售承诺签署人享有哪些权利?
Droit Immobilier

公证人对出售合同第三方的责任:出售承诺签署人享有哪些权利?

📅 判决日期 1982年06月16日🔄 Updated on 17 October 2026⚖️ Cour de cassation👁️ 34 次浏览📖 4 分钟阅读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音译:库尔·德·卡萨雄)重申,公证人无需召集在出售承诺上为他人签字、但未表明其本人有意成为买受人的人签署最终合同。对帮助亲属购房的家庭而言,解读这一关键判决。

判决参考: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音译:库尔·德·卡萨雄) • 编号 80-16.035 • 1982年6月16日 • 查阅判决 →

一处家族公寓正在转让,一位母亲帮助儿子在巴黎购置他的第一处住房。她签署了出售承诺(promesse de vente,音译:普罗梅斯·德·旺特),支付了一大笔定金,但最终合同并未将她列为当事人。事后,她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公证人承担责任。公证人是否有义务在最终签字时通知她?法国最高法院在1982年6月16日的一项判决中,以无可辩驳的逻辑作出了裁决: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一判决虽然已有四十多年历史,至今仍能阐明公证人的义务以及介入不动产交易的亲属的权利。

谁没有听说过父母拿出积蓄帮助子女成为业主的故事呢,尤其是在巴黎这样房价飞涨的城市?这份心意是慷慨的,但法律后果常常被忽视。签署一份销售预约合同(compromis de vente,音译:孔普罗米·德·旺特),支付部分房价,是否就自动成为共同买受人?没那么快。法官们从债法原则中得出的答案,纠正了这一误区:公证人仅对合同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而当事人的确定取决于其明示意愿,而非模糊不清的行为。

这一判决虽然年代久远,却依然是房地产法律从业者的一块基石。它提醒我们,法律安全不容许任何模棱两可。无论您是希望确保出资安全的父母,还是需要明确产权的买受人,抑或是面对此类架构的专业人士,这里提供的要点都能帮助您避免最终对簿公堂的混乱局面。

案件事实:每天都在发生的故事

让我们回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语境。一位母亲,姑且称她为Z女士,陪同儿子让-皮埃尔购买一处不动产。销售预约合同(compromis de vente)仅以儿子一人的名义起草,载明其为唯一买受人。然而,母亲在该文件上签名,并在上面亲笔写下了“共同阅读并认可”的字样。当天,她还支付了一笔购房款定金。在她看来,这些行为无疑意味着强烈的参与意愿,或许是想成为交易的一方。但对公证人而言,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她有意成为共有权人(即与儿子按相等或确定份额共同拥有产权)。

几周过去了。销售在公证事务所面前正式完成,仅有让-皮埃尔一人出席。母亲未收到任何通知。当她发现自己未被列入公证文书(即由公证人接收并签署、具有更强证明力的文书)时,她认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公证人怎能将她排除在外,而她明明签署了预约合同并支付了款项?于是,她对该公证事务所提起责任之诉,要求损害赔偿,理由是公证人违反了告知与建议义务。

案件诉至巴黎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Paris,音译:库尔·达佩尔·德·帕里),该院判决公证人胜诉。母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她希望最高司法机构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并认定公证人有过错。但1982年6月16日,法国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驳回了她的上诉。最高法官们认为,上诉法院根据本案情况正确推断出Z女士并无意以共有买受人的身份成为销售合同的当事人。既然她不是当事人,公证人对她不承担任何义务。

法院的推理——逐一剖析

法国最高法院并未长篇大论,而是逐点认可了原审法官的分析。法律争议的核心是什么?是预约合同阶段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在法国法中,合同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Code civil,音译:科德·西维尔,第1101条)。这种合意必须是自由、知情,尤其是确定的。然而,在已签署的预约合同中,儿子被指定为唯一买受人。母亲在签字时并未要求修改该条款。更甚者,她写下了已读并认可,这是对书面内容表示同意的正式标志。因此,她接受了儿子作为唯一购买人的安排。

她支付了部分价款,这并不会溯及既往地改变其身份。为他人付款是民法中的常见情形,原第1236条(现《法国民法典》第1342-1条)允许第三人清偿他人债务,而无需代位取得债权人权利。法院由此推论,母亲并无意成为共有买受人。既然缺乏这一意图,她便不是最终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公证人既无需邀请她签署公证文书,也无需向她解释其内容。其职业责任不能依据原《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现第1240条,规定因过错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被追究,因为本案中不存在被证实的过错。

令人可能感到意外的是,公证人并无义务核实预约合同签署到场人的真实意图。但公证人的告知义务尽管范围广泛,却仅对合同当事人有意义。那么,谁是当事人?是有意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本案中,出售承诺所产生的义务仅由儿子承担(支付价款),且仅为出卖人的利益而设。母亲只是一个利害关系第三人,一个偶然的介入者。因此,这一解决方案逻辑上无懈可击:无合同关联,即无建议义务。它符合一贯的判例,保护法律专业人士免受来自合同外人士的不当追索。

对您有何具体影响?

对业主或未来买受人而言,这一判决明确了公证人角色的界限。您或许有一位愿意提供经济帮助、但希望在法律上保持距离的亲属。在此情形下,公证人并无义务向其说明合同在税务或继承方面的后果。您必须自行告知。举例来说:巴黎十五区一套售价40万欧元的公寓,若您的母亲支付了8万欧元,但合同仅将您列为唯一所有权人,那么多年后若出售房产,她将无权向公证人追索。

如果您正是那位父母,并且希望参与购买,那就不应等到公证文书签署之时。从预约合同阶段起,您就应要求被列为共有买受人,并明确您的份额(例如各占50%)。这将使您有权从公证人处获得完整信息,特别是关于共有(即多人共同拥有一项财产)及其陷阱的说明。否则,您可能仅被视为一名资金提供者。一位巴黎客户最近就痛苦地发现,她在20世纪80年代为儿子购房支付的10万法郎,并未赋予她对住房的任何权利。“为什么公证人当时什么也没告诉我?”她问道。答案很简单:她不具备购买人身份。

对房地产专业人士而言,这一判决再次敲响警钟:预约合同的草拟必须清晰明了。如果有人在未具名购买人的情况下提供资金,一项说明性条款可以避免诸多争议。例如:“买受人之母Y女士声明向其子赠与X欧元,不要求任何对价,亦无意成为所有权人。”您是否经常签署有第三人添加模糊字样的预约合同?此后您应知晓,此人不能援引公证人的告知义务。

避免此类争议的四点建议

  • 从预约合同起即明确您的意图。如果您想成为共同买受人,则应在预约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公证人届时必须将您识别为当事人,并向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包括共有制的风险。
  • 将外部资金支持正式化。父母提供资金却非买受人的,应立下债务承认书或经公证的赠与文书。这既能保护赠与人(在还款情况下),也能保护买受人(避免被重新定性为共有购买)。
  • 切勿混淆辅助签名与承诺签名。在以他人名义的预约合同上简单签署“已读并认可”,并不会使您成为当事人。如有疑问,在签字前咨询专业律师。
  • 如果您是陪同人员,要求单独咨询。即使您不是买受人,也可约见公证人,请其向您说明合同后果,此类咨询可以是免费的或收取少量费用。

深度拓展:相关判例与发展

这一1982年的判决,与关于公证人责任的既定判例路线一脉相承。法国最高法院一贯要求存在合同或准合同关联,才能产生告知义务。在更近期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05年7月12日,案号03-19.759),法院重申,公证人对于合同外第三人,不负有告知其交易风险的义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被评注的判决早已预示着这一趋势。反之,也存在公证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比如当其造成签署人身份混淆时。因此,如果母亲曾在某一条款(即使是用小字)中被列为“买受人”,结果便会不同。

到了2024年,随着ALUR法(Loi Alur)的颁布及共有产权的发展,公证执业中的建议义务已有所加强。但基本原则依然不变:公证人并非合同边缘群体的全险保险人。对于在巴黎或其他地方帮助子女的父母而言,谨慎起见,应事先咨询律师,以决定采用赠与、借贷还是共有方式。法院则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共同意图,这是合同法的基石。

要点速览

1. 仅凭我签署了预约合同并支付了部分价款,就能被视为买受人吗?

不能。买受人身份的认定取决于预约合同中所显示的意思。若预约合同明确指定仅一人为购买人,且次要签署人未表达明确的相反意思,则即使其提供了部分资金,也不会被承认为共同买受人。

2. 公证人是否必须召集所有签署了预约合同的人?

仅当这些人是合同当事人,即他们取得了权利或承担了义务时,才需召集。辅助性签名,即使伴随部分付款,若未能证立购买意图,也不使其成为合同当事人。

3. 如果我想帮助孩子购房但仍置身合同之外,该怎么办?

建议将此种支持正式化:或通过赠与(可向公证人申报以享受税收减免),或通过附有债务承认书的家庭借贷。这样,您不享有所有权的事实便不会含糊,同时您也可保留可能的偿还请求权。

4. 巴黎的公证人是否会因房价高企而承担特殊义务?

不会。告知义务不因财产所在地而异。不过,考虑到巴黎所涉金额巨大,公证人在草拟条款时通常更为警觉,并会毫不迟疑地向附带签署人提问,以避免任何误解。

5. 这一1982年的判例在新法律背景下是否仍然适用?

绝对适用。尽管《法国民法典》历经改革,但其基本原则未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只有被认定为当事人的一方,才享有公证人的告知义务。法官们仍在援引这一判决来解决涉及亲属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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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 编号: 80-16.035
  • 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 判决日期: 1982年06月16日

关键词

responsabilité notarialepromesse de ventequalité d'acquéreurindivisiondevoir d'information

实务应用案例

1

父母为巴黎购房提供部分资金

马丁女士居住在巴黎十六区,为其子单独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欧元的公寓支付了5万欧元定金。预约合同仅列明一名买受人。后来,她转而向公证人追责,认为公证人本应告知她对该物业不享有任何权利。

实践应用:

1982年的判例直接适用:公证人并无义务通知她。为避免此种情形,母亲本应在预约合同中要求被列为共同买受人。否则,她应通过公证赠与将其出资正式化。

2

一对伴侣购房后分手

迪朗先生夫妇购置其在巴黎的主要居所时,迪朗的家人预付了3万欧元,但未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分手时,家人主张对房产享有权利,并称公证人本应就后果警示他们。

实践应用:

根据该判决的解决方案,公证人对此类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良好实践是,在支付资金时即订立一份借贷协议,并载明还款计划。这样,各方意图均清晰明了。

3

投资者委派代表签署预约合同

一名巴黎商人派遣其助手签署一份商业用房购买预约合同。该代理人在自己姓名旁公司名称旁批注“已读并认可”。最终合同仅由公司签署。该助手随后要求获得佣金。

实践应用:

此处同样,只有法人是买受人。次要签署人无权起诉公证人。为确保佣金,需有一份独立于不动产预约合同的书面委托,明确其报酬。

Maître Cécile Zakine

关于作者

Maître Cécile Zakine — 滨海阿尔卑斯省律师协会律师,法学博士。本杂志的每篇文章均基于对真实判例的分析,并由 Zakine 律师团队进行评注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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