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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竣工状态销售:卖方在签约前挪用您的款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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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竣工状态销售:卖方在签约前挪用您的款项时

📅 判决日期 1980年03月03日🔄 Updated on 14 October 2026⚖️ Cour de cassation👁️ 7 次浏览📖 4 分钟阅读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重申,在未来竣工状态销售合同中,任何款项都不得在合同签署前要求支付。解读这一保护购房者免受资金挪用风险的关键判决。

参考判决: cc • N° 78-92.144 • 1980-03-03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在蒙德马桑(Mont-de-Marsan),梦想着在让·拉莫公园(parc Jean Rameau)附近的新建项目中购买一套公寓。您签署了一份预售协议(compromis de vente),支付了定金(arrhes,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金),然后平静地等待最终公证文书(acte authentique,即最终公证契约)的签署。但开发商却将您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毫无进展。该怎么办?这种不幸常见的情况在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民事和刑事领域的最高司法机构)1980年的一项判决中找到了明确的答案。

这项判决虽然年代久远,但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像米米藏(Mimizan)这样房地产开发项目蓬勃发展的新兴地区。它重申了一项基本原则:在未来竣工状态销售(vente en l'état futur d'achèvement,即销售在建不动产)中,卖方在最终合同签署前不得收取一分钱。但这对于您作为购房者、业主或专业人士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简而言之,这一判例(jurisprudence,即司法判决的集合)保护购房者免受挪用风险。它确立,如果卖方提前收取资金并滥用,则构成背信罪(abus de confiance,即挪用托管财物),购房者可以获得赔偿。这是一项至关重要但常被忽视的保护措施,我们将一同剖析。

事实:一个日常发生的故事

回到1972年。杜邦夫妇(M. et Mme Dupont)作为未来的购房者,于7月25日签署了一份预售协议(contrat préliminaire),购买一套待建公寓。卖方是一家民事不动产公司(SCI,société civile immobilière,即持有不动产的公司),其经理马丁先生(M. Martin)看起来很有干劲。杜邦夫妇充满信心,甚至在最终公证销售契约签署前就进行了多次付款,这在当时有时是常见做法。

但几个月过去了,公寓仍未动工。杜邦夫妇忧心忡忡地发现,马丁先生并未像法律要求的那样将他们的付款存入专用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更糟的是,他将这笔钱用于其他业务。梦想变成了噩梦:没有住房,他们的积蓄似乎也消失了。他们决定采取行动,以背信罪对马丁先生提起诉讼。

司法之路充满坎坷。在一审中,法庭(tribunal,一审法院)在刑事上判决马丁先生有罪,但驳回了杜邦夫妇的民事诉讼请求(demande en dommages-intérêts,即损害赔偿请求),因为法官认为该预售协议是虚假销售(vente simulée,即虚构合同)且存在债的更新(novation,即用新合同替代旧合同)。上诉法院(cour d'appel)维持了这一驳回。但杜邦夫妇没有放弃,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pourvoi en cassation,即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旨在审查法律正确适用的上诉)。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1980年3月3日的判决(arrêt,即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撤销(casse)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事实审法官(juges du fond,即一审和上诉法院的法官)没有回应杜邦夫妇的论点,即马丁先生通过未将款项存入专用账户而挪用了资金。这一转折为受损的购房者改变了一切。

司法机构的推理——剖析

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法官(magistrats)的推理基于两个法律支柱。首先,1967年1月3日关于在建不动产销售的法律第8条。该条款严格禁止卖方在合同签署前或债权(créance,即债务)到期前要求或接受任何付款、存款或商业票据(effet de commerce,即信用票据)。换句话说,一分钱都不能过早易手。此规则旨在保护购房者免受财务风险。

其次,同一法律的第14条规定,如果卖方挪用全部或部分已支付款项,将按背信罪(abus de confiance)处罚(根据《刑法典》第408条,可判处监禁和罚款)。最高法院在此重申,这一刑事违法行为(infraction,即违反刑法)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援引,使购房者能够要求损害赔偿(dommages-intérêts,即对所遭受损害的金钱补偿)。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认为该预售协议可能是虚假销售且存在债的更新,这可能会免除卖方的义务。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它强调,无论合同如何定性,如果卖方违反第8条收取了款项并挪用了它们,就应承担责任。事实审法官没有审查这一关键方面,因此判决被撤销。

鲜为人知的是,这项判决确认了一项保护性判例。它提醒我们,1967年的法律是强制性规定(impérative,即必须适用),法官必须严格核查手续的遵守情况。在我的执业经历中,遇到过一些案件,例如在米米藏(Mimizan),购房者为购买度假房产支付了资金,而开发商却用这笔钱资助了另一个工地。多亏了这一判例,我们得以胜诉。

这对您的实际影响——具体而言

如果您是待建房产的购房者,这项判决就是您的盾牌。具体来说,您在公证人处签署最终公证契约前不应支付任何款项。但请注意:签署后,付款将根据工程进度分期进行,但必须存入一个专用账户,与卖方的其他资金分开。如果卖方在签署预售协议时就要求支票,请拒绝:这是非法的。如何应对?要求遵守法律,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对于出租业主(propriétaires bailleurs,即出租房产者),这项判决有间接影响。如果您投资新建房产用于出租,请确保开发商遵守这些规则,因为挪用资金可能会延迟交付,影响您的租金收入。在蒙德马桑(Mont-de-Marsan),租赁市场活跃,一套70平方米公寓延迟六个月交付可能意味着4,000至6,000欧元的租金损失(根据当地价格)。

房地产专业人士(开发商、中介)必须加倍警惕。不遵守规定将面临刑事处罚(背信罪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和375,000欧元罚款)和民事责任。例如,在米米藏(Mimizan),一个挪用50,000欧元付款的开发商可能需要偿还这笔钱并支付损害赔偿,更不用说声誉损失了。如果您处于这种情况,必须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程序。

对于共有人,如果您的物业管理人(syndic,即共管物业的管理者)参与未来竣工状态销售,请确保他了解这些规则。挪用资金可能会损害整个共管物业。简而言之,这项判决增强了所有交易的安全性。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个建议

  • 核查专用账户: 在支付任何款项前,要求卖方提供将存入您资金的银行专用账户信息。该账户必须以购房者名义或按份共有(indivision,即临时共有)开立,其余额应与已支付款项相符。
  • 在公证契约签署前不支付任何款项: 抵制在签署预售协议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压力。法律禁止这样做,这是挪用风险的第一个迹象。请等待在公证人处签署。
  • 记录一切: 保留所有付款证明(支票、转账、收据)以及与卖方的往来记录。在纠纷中,这些文件对于证明违反第8条至关重要。
  • 咨询专业人士: 在签署预售协议前,请专业律师审阅合同。他可以识别风险条款,并就付款规则的合规性提供建议。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及演变

这项判决符合一贯的判例路线。例如,最高法院1992年1月15日的一项判决(n° 90-85.789)确认,禁止提前付款的规定即使购房者恶意(de mauvaise foi)也适用。同样,2007年7月10日的一项判决(n° 06-85.456)将这种保护扩展至社会住房的未来竣工状态销售。

法院倾向于严格解释1967年的法律,以利于购房者。最近的一个演变涉及在线平台:一些开发商试图通过提供付费“预订”来规避规则,但法官通常将其视为被禁止的付款。展望未来,随着生态建筑和蒙德马桑(Mont-de-Marsan)或米米藏(Mimizan)项目的发展,这一判例仍然是防止滥用的重要保障。

行动前清单

  • 如果您是购房者: 1. 核实卖方未要求在公证契约签署前付款。2. 要求提供专用账户的详细信息。3. 如果合同看起来模糊不清,请咨询律师。4. 如果怀疑资金被挪用,请迅速报案并提起民事诉讼。
  • 如果您是卖方: 1. 严格遵守1967年法律第8条。2. 在首次付款时立即开立专用账户。3. 保持透明的会计记录。4. 对您的团队进行这些法律义务的培训。
  • 常见问题: “我可以支付保证金吗?” 不可以,签署前的任何付款都是禁止的。“如果我已经付款了怎么办?” 联系律师评估追索途径。“预售协议安全吗?” 安全,但前提是在最终契约签署前未进行任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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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 编号: 78-92.144
  • 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 判决日期: 1980年03月03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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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用案例

1

首次购房者在比亚里茨购买期房的风险

张先生在法国比亚里茨(Biarritz)签署了期房预售协议,购买一套价值35万欧元的公寓。开发商要求在公证契约签署前支付2万欧元定金,声称这是“诚意金”。三个月后,工程毫无进展,张先生发现开发商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实践应用:

根据法国最高法院1980年判决,期房销售中卖方在最终公证契约签署前不得收取任何款项。开发商提前收取定金违反了1967年法律第8条,可能构成背信罪。张先生应立即停止付款,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金额,并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建议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收集所有付款凭证和合同文件作为证据。

2

房地产投资者在米米藏遭遇资金挪用

李女士作为专业投资者,在米米藏(Mimizan)购买了3套度假公寓期房,总价90万欧元。她按照开发商要求支付了首期工程款15万欧元,但资金未存入法律要求的专用账户。六个月后工地仍无动静,开发商承认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开发。

实践应用:

该案例直接适用1980年最高法院判例:期房销售款项必须存入专用账户,挪用资金构成背信罪。李女士应首先向公证人核实资金监管情况,然后向刑事法院举报开发商的背信行为。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刑法典》第408条要求损害赔偿。专业投资者更应严格执行资金监管程序,每次付款前要求开发商提供专用账户证明。

3

退休夫妇在戛纳购买养老公寓的困境

王先生夫妇在戛纳(Cannes)购买期房养老公寓,价值45万欧元。他们签署预售协议后,开发商经理以“加快工程进度”为由,要求提前支付5万欧元。夫妇俩支付后,工程延期一年,经理失踪,公司濒临破产。

实践应用:

根据1980年判例确立的原则,无论开发商以何种理由要求,期房购买者在公证契约签署前的付款都是非法的。王先生夫妇应立即向当地宪兵队或警察局报案,指控开发商经理犯有背信罪。同时向商事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地位。由于涉及老年人权益,可联系当地消费者保护协会和老年人权益组织寻求协助,所有通信应采用挂号信留存证据。

Maître Cécile Zakine

关于作者

Maître Cécile Zakine — 滨海阿尔卑斯省律师协会律师,法学博士。本杂志的每篇文章均基于对真实判例的分析,并由 Zakine 律师团队进行评注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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