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06-15.957 • 2008-01-22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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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在运单上作为收货人出现的人,接收货物并接受且未表明代表委托人行事,则对承运人承担运输费用的担保责任。上诉法院依据《商法典》第L.132-8条,合法地作出判决:以收货人身份判处一家公司支付运输费用,该公司提货后将其运输并交付给第二家公司,并排除对第二家公司的判罚,理由是运单上载明第一家公司作为收货人,并有该公司代表的签名,且无争议地表明该公司接受了所运输的货物而未提及第二家公司。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文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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