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86-10.787 • 1987-07-15 • 查看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不动产法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说明它对您的影响。
案件情况
在隐名合伙公司中,每个合伙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合同,并独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但若参与人是以合伙人身份在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行事,或某一合伙人通过其介入行为使合同相对方相信其有意对其承担责任,则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此类公司的合伙人不得因其中一人向银行借款,并在该人向银行提供公司章程之后,被连带判决偿还该贷款,除非能证明各参与人的个人行为足以认定他们以合伙人身份在银行知情的情况下行事,或他们介入了借款合伙人与银行达成的协议,使银行相信他们有意对其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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