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80-14.691 • 1982-03-16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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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必须撤销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该判决在一起针对两家公司的责任诉讼中,裁定其中一家在诉讼过程中被宣告进行司法重整、且其管理人已被追加入诉讼的公司,应使另一家公司免于承担对其作出的判决并为其提供担保;而法官本应依职权适用1967年7月13日法律第35条和第40条以及1967年12月22日法令第55条这一公共秩序条款,这些条款要求,对于在司法重整程序开始前的原因而提出的支付款项请求,司法重整债务人的债权人必须遵守债权审核程序,即使该债权人因缺乏权利凭证而需要使其权利得到承认,且诉讼可能是在宣告司法重整之前提起的。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权利凭证、文书、信件)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是比诉讼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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