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01-12.269 • 2002-12-18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对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情况
根据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43条,视为未书写的是共有物业规章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能只能由已向业主联合会履行财务义务的共有人行使,而根据同一法律第21条具有公共秩序性质的条款,任何共有人均可由业主大会指定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公证书、信件)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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