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77-13.448 • 1978-12-06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对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情况
不能对上诉法院(Cour d'appel)提出指责,因其驳回了以合同缺少允许承租人(preneur)请求提前终止的条款为由提出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crédit-bail immobilier)无效之诉(action en nullité),只要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承租人可在每个日历半年(semestre civil)结束时请求解除租约,并支付约定的一次性赔偿金(indemnité forfaitaire),即支付至租约合同期满为止的全部剩余租金;且该条款并不违反履行与解除之间的选择规则(règle d'option entre l'exécution et la résolution),而仅限于确定承租人可请求提前解除合同的、自由约定且法律未作规定的方式。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提前规划: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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