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决定: cc • N° 72-10.294 • 1973-07-24 • 查阅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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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由于法官认定,根据保险单的特别条款,投保人(即合同标的车辆所有人的雇主)意图为该车辆投保,该车辆是其员工在职业活动中使用的,而该员工的妻子并未参与该职业活动,因此法官可以推断该车辆不构成共同财产,且该妻子并非“共有人”。因此,在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因第三方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其丈夫死亡而给该妻子造成的个人损害时,法官排除保险单中规定的对“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单,即车辆所有人)所受损害不予赔偿的除外条款,并认为该遗孀只能属于“非乘车配偶”的范畴,这一认定并无歪曲事实。
法律规定
本决定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契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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