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决定: cc • 编号 12-15.688 • 2013-06-12 • 查看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情况
新法律不适用,除非立法者明确决定其具有追溯力,否则不适用于其生效前订立的法律行为。因此,2007年3月5日第2007-308号法律所产生的《民法典》第414-1条和第46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法律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因为该法律就这些规定并未包含任何明确的追溯力规定。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函)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总是比诉讼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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