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4-15.222 • 2015-05-06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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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民事公司的合伙人依据《民法典》第1857条向公司债权人清偿的,是在清偿公司的债务,而非其个人债务。 因此,上诉法院将公司对其建筑工程损害保险人的追偿诉讼仅限于公司实际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而排除其合伙人支付的款项,理由是合伙人清偿的是个人债务,这违反了该条规定。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追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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