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92-16.777 • 1994-04-07 • 查阅判决 →
本判决对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承租人腾退房屋的期限自出租人将补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或交由保管人保管之时起算;在催告后,若未能在十五日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惯常支付期首日(terme d'usage)交还钥匙,则应按每日1%支付迟延罚金。在确定根据1953年9月30日法令第20条应付的该罚金金额时,法官无需考虑该法令第32条规定的出租人行使反悔权(droit de repentir)的期限。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的成本总是低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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