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17-20.065 • 2018年12月5日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说明。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根据《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 第R. 662-3条,集体程序法庭 (tribunal de la procédure collective) 无权审理针对管理人 (administrateur)、司法代理人 (mandataire judiciaire)、方案执行专员 (commissaire à l'exécution du plan) 或清算人 (liquidateur) 提起的民事责任诉讼,这些诉讼属于大审法院 (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的管辖范围。因此,债务人对方案执行专员提起的个人民事责任请求,在上诉法院 (cour d'appel) 仅以集体程序法庭的权力审理方案解除和宣告该债务人司法清算的案件中,是不可受理的。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醒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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