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cc)• 编号 19-22.193 • 2021-03-04 • 查阅判决 →
这一判决为您的不动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为您带来的变化。
案情
根据民事执行程序法典(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第R. 311-5条,在指导听证会(audience d'orientation)之后提出的争议和附带请求,仅在涉及该听证会之后的不动产扣押程序文书时,或者因该听证会之后发生的情况而可能禁止继续扣押时,方可受理。 然而,上诉法院(cour d'appel)审理指导判决(jugement d'orientation)的上诉时,必须首先审查未出席指导听证会的被扣押债务人提出的关于向其送达的听证会传票无效的抗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第562条,如果指导判决因起诉文书无效而被撤销,案件移审并非全部,因此上诉法院不能就要求撤销支付催告书(构成不动产扣押)的请求作出判决。
法律规定
这一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救济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文书、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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