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裁决: cc • N° 68-13.111 • 1971-01-18 • 查阅裁决 →
该裁决为您的不动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当一项发明专利的共同所有人中仅有一人将该专利投入其与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亦为专利所有人)为向第三方授予许可而组建的“专利池”时,事实审法官可以参照该专利池两名成员之间的仲裁裁决,来确定由专利池被许可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中应归属于另一共同所有人的份额,从而从中找到评估各方出资价值以及争议专利共同所有人的工业出资价值的参考因素,而无需赋予该仲裁裁决既判力。
法律规定
该裁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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