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71-12.576 • 1972-11-29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对您的房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共有产权建筑中私人部分的所有人必然是共有人。根据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10条(Article 10 de la loi du 10 juillet 1965),他必须参与分摊由集体服务、公共设备以及共有部分的保存、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就后一种费用而言,他应承担的份额按其私人部分在共有部分中所占的相对价值比例确定,且只有在确定其在共有部分中的份额后才能确定。上诉法院判决认定共有产权规约未给某一私人场所分配任何共有部分份额,却裁定该场所所有人不享有任何共有产权份额(千分比),同时又判令其支付共有费用份额,该判决违反了上述第10条。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事项
- 严格遵守法定追诉期限
- 妥善保管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公证书、信函)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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