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cc) • N° 85-45.949 • 1987-12-10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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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属于劳动法庭(juridiction prud'homale)管辖范围的争议,涉及一名辅助教师(maître auxiliaire)与其雇主——主教座堂学院(collège épiscopal)之间的纠纷,因为该学院作为下莱茵省(Bas-Rhin)承认的天主教礼拜机构(institution du culte catholique)的教区神学院(séminaire diocésain),构成一个公共机构(établissement public),同时还接收不打算从事神职的学生,并且与国家签订了受1959年12月31日法律(loi du 31 décembre 1959)规范的联合办学合同(contrat d'association),该法律第1条承认私立教育机构具有“自身特性”(caractère propre)。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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