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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与预告期:预告期内犯严重过错不剥夺解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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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与预告期:预告期内犯严重过错不剥夺解雇赔偿金

📅 判决日期 1992年07月08日🔄 Updated on 4 October 2026⚖️ Cour de cassation👁️ 8 次浏览📖 3 分钟阅读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做出了一项重要裁决:即使员工在解雇预告期内犯有严重过错,其仍保留获得解雇赔偿金的权利。此项保护自解雇通知发出时即适用,即使预告期被中断亦然。为业主、租户及专业人士解析。

参考判决: cc • N° 89-40.619 • 1992-07-08 • 查阅判决 →

想象一下,您是勒卡内(Le Cannet)一处公寓的业主,将其出租给一位租户。您决定终止租约以出售房产。您发出了退租通知(即终止租约的正式通知),并附有预告期(即租户在搬离前仍可占用房屋的期限)。但在此预告期内,您的租户造成了严重损坏。您很生气,希望他立即搬走,并心想:“他什么都不配得到!”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将这种情况移植到工作领域,正是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法国最高司法法院)在1992年的一项判决中所裁决的情形。一名因经济原因(即与个人无关的理由,如企业经营困难)被解雇的员工,在其预告期内犯有严重过错。雇主一怒之下终止了预告期,并拒绝向其支付解雇赔偿金(即在员工无严重过错情况下解雇时应支付的款项)。谁有道理?

法官们的回答明确且旨在保护既得权利:获得解雇赔偿金的权利自解雇通知发出之时即已产生。之后犯下的过错,即使是严重过错,也不能取消该权利。简而言之,员工保留其赔偿金。但这对于您——业主、租户或面临合同关系恶化的专业人士——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正是我们要剖析的内容。

事实:一个日常发生的故事

让我们来看看导致此项判决的案件。马丁先生(为举例使用的化名)是一家冶金工厂的管理人员,于1987年4月27日因经济原因被解雇。其雇主肖松工厂(usines Chausson)向他发出了解雇通知,并规定了预告期,即马丁先生在合同实际终止前继续工作(或被免除工作但仍领取工资)的期间。

但问题是:在此预告期内,马丁先生犯下了被雇主称为“严重过错”的行为。具体是什么?判决书未详细说明,但在实践中,这可能包括擅离职守、侮辱上级或破坏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义务。雇主认为这些过错使得预告期无法继续,决定立即终止预告期。他当即解除了合同,并且,至关重要的是,他拒绝向马丁先生支付集体协议(即规范某一行业工作条件的协议)规定的解雇赔偿金。

马丁先生对此决定提出异议。他诉诸劳资调解委员会(prud'hommes,专门处理劳动法事务的法庭),主张其获得赔偿金的权利是既得的。雇主反驳道:“您在预告期内犯了严重过错,您不再配得到这笔赔偿金!”初审法官可能支持了雇主,但马丁先生提起上诉,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转折至关重要:它关乎解雇通知发出后发生的事件是否能抹去一项已经产生的权利。

法院的推理——剖析

最高法院在其1992年7月8日的判决中,撤销了剥夺马丁先生赔偿金的原判。其推理基于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权利的“产生”与其“可要求性”(即可以具体主张该权利的时刻)之间的区分。

法官们解释道,获得解雇赔偿金的权利“产生于解雇通知发出之日”。换言之,一旦雇主发出解雇通知(且员工无严重过错),员工即获得此项权利。这就像有人承诺在特定日期给您一笔钱:承诺创造了权利,即使钱款是之后才支付。在此情况下,支付通常推迟至预告期结束,但权利自通知发出时即已确实存在。

在预告期内犯下的严重过错,即使其证明雇主有权终止该预告期(即无需等待期限结束立即解除合同),也不能“导致”这项已产生权利的“丧失”。为什么?因为过错发生在权利获得之后。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即使集体协议(如引用的冶金行业工程师与管理人员协议)规定了针对无严重过错解雇的单独赔偿金,此规则依然适用。该协议并未背离此原则。

分析论点:雇主试图将在预告期内的过错与赔偿金的丧失联系起来,认为员工直到最后都违反了其义务。但最高法院驳斥了这种观点:解雇已成既定事实,后续的过错不能质疑当时已获得的权利。这是对员工权利保护的坚实确认,防止雇主利用事后过错来逃避其财务义务。

这对您的实际影响——具体而言

但这项劳动法判决如何关系到业主、租户或房地产专业人士呢?它阐明了一项适用于许多合同的普遍原则:在某一时刻T获得的既得权利,不能被后续事件所推翻,除非有非常明确的条款规定。我们来类比一下。

如果您是昂蒂布(Antibes)的出租业主,并向您的租户发出了退租通知(例如为了收回房屋自用),您必须遵守预告期。在此预告期内,租户造成了损坏(严重过错)。您当然可以要求立即解除租约并就损坏索赔损害赔偿。但是,例如,如果应支付迁出赔偿金(在某些收回自用退租情况下应付的款项),该权利自退租通知发出时即已产生。预告期内的过错并不授权您拒绝支付此项赔偿金。您必须支付,同时另行要求修复损坏的赔偿。

如果您是租户,这是一种保护:即使您在预告期内与业主发生纠纷,您的既得权利(如房屋完好归还时押金的退还)仍然完好无损。对于买方而言,这意味着在买卖协议签署后出现的瑕疵,除非有法定例外,否则不会质疑签署时产生的权利。

具体来说,用现实的数字举例:假设一次解雇应支付10,000欧元的赔偿金。员工在预告期内犯有严重过错。雇主可以因其严重过错立即解雇他(无需预告期或针对严重过错解雇的特定赔偿金),但仍必须支付初始解雇赔偿金10,000欧元,因为该权利是既得的。如何应对?明确区分后果:严重过错会导致制裁(立即解除、无带薪预告期、可能的损害赔偿),但它不会抹去先前已获得的权利。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个建议

  • 自通知发出时起书面记录一切:无论您是雇主、业主还是租户,一旦发出某项决定的通知(解雇、退租),请通过附回执的挂号信明确注明日期、理由以及自该日期起产生的权利(如应付赔偿金)。这确定了权利的起始点。
  • 不要混淆不同的争议:如果预告期内发生事件(过错、损坏),将其作为独立的纠纷处理。必要时要求损害赔偿或立即解除,但不要将此与拒绝支付先前已获得的权利挂钩。这可以避免就复杂的法律原则产生争议。
  • 核查集体协议或特定合同:某些协议可能包含特殊条款。在所判决的案件中,集体协议并未背离原则。但请务必查阅适用文本以确认您的权利和义务。
  • 预见预告期内的行为:在我的执业经历中,遇到过一些案件,租户因退租通知而心怀不满,将房屋弄得一团糟。通过进行中期房屋状况检查或保持礼貌沟通来预防此风险,同时不放弃您的权利。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及演变

这项1992年的判决属于最高法院一贯保护既得权利的判例体系。在此之前,某些判决可能较为模糊,让人误以为预告期内的过错可以推翻一切。自那以后,最高法院多次确认了此项原则,例如在2006年的一项判决(n° 04-41.372)中,重申预告期内的严重过错不影响基于初始解雇应付的解雇赔偿金。

法院的趋势很明确:他们仔细区分权利产生的时刻与后续事件。这对未来意味着什么?这增强了法律确定性。无论您在格拉斯(Grasse)的管辖区域还是其他地方,您都可以依据此规则来维护您的权利。但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在预告期内可以为所欲为!严重过错总是会导致制裁(如立即解除且无带薪预告期,或损害赔偿),但它们不会取消先前已获得的权利。

行动前检查清单

  • 如果您发出解雇或退租通知:1. 准确注明通知日期。2. 列出自该日期起产生的权利(赔偿金等)。3. 书面告知对方这些权利。
  • 如果预告期内发生事件:1. 书面确认过错(笔录、证词)。2. 决定是否要立即终止预告期。3. 另行要求可能的损害赔偿。4. 支付先前已获得的权利(如解雇赔偿金),不将其与事件挂钩。
  • 如果您是承受决定的一方:1. 核查通知是否合规。2. 记下日期以便主张权利。3. 即使在预告期内发生冲突,也要要求尊重通知发出时产生的权利。
  •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情况复杂,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或情感因素强烈时,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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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 编号: 89-40.619
  • 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 判决日期: 1992年07月08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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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用案例

1

房东因租客预告期内损坏房屋拒付搬迁补偿金

巴黎(Paris)一位房东为收回自用,向租客发出退租通知并给予3个月预告期。租客在预告期内故意损坏厨房设施,造成约2000欧元损失。房东愤怒之下要求租客立即搬离,并拒绝支付法律规定的搬迁补偿金(约3000欧元)。

实践应用:

根据法国最高法院判例,房东获得搬迁补偿金的权利自退租通知发出时即已产生。租客在预告期内的严重过错虽可导致租约立即解除并索赔损失,但不能取消房东已产生的支付义务。房东应:1)立即书面通知终止租约并要求赔偿损坏;2)同时支付搬迁补偿金;3)通过法律程序追索维修费用。两项权利需分开处理。

2

首次购房者签约后卖家隐瞒房屋缺陷

里昂(Lyon)一位首次购房者签署购房协议后,发现卖家在预告期内(过户前2个月)故意隐瞒屋顶漏水问题,维修需花费约8000欧元。购房者担心这会让自己丧失购房权利,考虑取消交易。

实践应用:

根据判例原则,购房者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自协议签署时即已产生。卖家在预告期内的隐瞒行为属于后续过错,不能取消已产生的权利。购房者应:1)继续履行购房合同;2)立即聘请专业鉴定人评估损失;3)要求卖家承担维修费用或降低房价;4)如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索赔。购房权利与索赔权利并行不悖。

3

共有人出售份额后破坏公共区域引发纠纷

尼斯(Nice)一处共管公寓的共有人A出售其25%份额给B,交易已公证并进入2个月预告期。A在预告期内擅自拆除公共走廊装饰,引发其他共有人不满。共管业主委员会要求B承担维修责任,否则拒绝配合过户。

实践应用:

根据法律原则,B获得共有份额的权利自公证时即已产生。A在预告期内的破坏行为属于后续过错,不能影响B的既得权利。B应:1)坚持要求完成产权过户;2)书面要求A承担公共区域修复费用(约1500欧元);3)通知业主委员会,维修责任由A承担;4)如A不配合,可先完成交易再通过法律追偿。权利产生与后续责任需明确区分。

Maître Cécile Zakine

关于作者

Maître Cécile Zakine — 滨海阿尔卑斯省律师协会律师,法学博士。本杂志的每篇文章均基于对真实判例的分析,并由 Zakine 律师团队进行评注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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