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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留用益权的赠与的抵扣:最高法院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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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留用益权的赠与的抵扣:最高法院确定规则

📅 判决日期 2026年07月17日🔄 Updated on 18 October 2026⚖️ Cour de cassation👁️ 35 次浏览📖 3 分钟阅读

法国最高法院裁定,对于抵扣(少取),赠与财产的价值按赠与之日评估,无论赠与是完整所有权还是附保留用益权的虚有权。这一1971年的判决通过避免受赠人从后续增值中获益,保护了特留份继承人。

参考判决: cc • N° 70-10.281 • 1971-11-17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场景:在蒙彼利埃(Montpellier),一个家庭因位于莫吉奥(Mauguio)的家族住宅而分裂。父亲生前将虚有权赠与长子,同时为自己保留用益权(居住和收取租金的权利)。父亲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自己受损:房屋增值了,他们要求长子返还这部分增值。问题:财产应按赠与之日还是分割之日评估?最高法院于1971年裁定:抵扣(少取)(即赠与财产价值返还至遗产)按赠与之日的价值进行,无论赠与形式如何。这一判决至今仍在公证事务所和法院中回响。

此案说明了继承法中的典型冲突:当一名继承人生前获得赠与时,如何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平等?《法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必须返还(归入遗产总合),但评估方法存在分歧。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澄清了一个关键点:抵扣(少取)适用于完整所有权赠与和虚有权赠与,不加区分。换句话说,受赠人无需返还超出其在赠与之日实际收到的价值。

对于业主和房地产专业人士而言,这一判例确立了一个关键的时间基准。它避免了关于财产增值的投机行为,并保护受赠人免受不利的追溯评估。但注意:它并未完全说明用益权收益的处理。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判决的细节及其具体影响。

事实:每日都会发生的故事

X先生,蒙彼利埃的业主,将其位于莫吉奥的一处不动产的虚有权赠与长子,并保留用益权(他保留使用财产或收取租金的权利)。他去世后,其他子女(诉讼原告)对遗产分割提出异议。他们主张赠与的返还应包括已消亡的用益权的价值,或者至少财产价值应按分割之日评估,包括自赠与以来的增值。

蒙彼利埃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Montpellier)及随后蒙彼利埃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Montpellier)驳回了他们的请求。法官认为,对于抵扣(少取)(受赠人将财产价值返还至遗产,并从其他财产中少取),价值按赠与之日评估,符合《法国民法典》第860条和第868条。原告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主张应根据赠与是完整所有权还是虚有权加以区分,且在后一种情况下,价值应在死亡时重新评估。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它裁定,第860条和第868条规定了按赠与之日财产价值进行抵扣(少取),无论赠与是完整所有权还是虚有权。它还明确指出,赠与人保留的用益权不构成此规则的障碍,因为受赠人只有在用益权终止时才获得完整所有权,但赠与本身在行为之日已经发生。

法院的推理——解析

争议的核心在于对《法国民法典》第860条和第868条(源于1938年6月17日法令)的解释。第860条规定,抵扣(少取)按赠与之日财产的价值进行。第868条则涉及实物抵扣(财产本身返还至遗产)。最高法院在此适用文义和严格解释:条文不区分所转让所有权的类型。无论赠与涉及虚有权还是完整所有权,应返还的价值均为行为之日的价值。

然而,上诉原告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论点:在附保留用益权的赠与中,受赠人仅在赠与人死亡时才成为完全所有人。为什么在受赠人仅拥有虚有权之日评估财产?最高法院回应称,赠与自行为之日起即告完成,而抵扣(少取)是一种会计机制,旨在恢复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如果在死亡时重新评估,受赠人将因并非其创造的增值而受到惩罚,而该增值惠及所有继承人。

该判决符合一贯的判例:赠与财产的价值固定在赠与之日,以避免争议和追溯计算。法官还驳回了原告关于用益权收益收取的证明请求,认为这不涉及财产本身的评估。简言之,用益权人(赠与人)生前收取了孳息(租金),但这不影响虚有权的抵扣。

这对您的具体影响

对于出租物业业主: 如果您收到了位于莫吉奥的财产附保留用益权的赠与,您应知道需返还至遗产的价值是赠与之日的价值,即使财产此后增值。您无需返还增值部分。但是,如果您在用益权人死亡前出售财产,规则会改变:届时需返还售价。

对于特留份继承人: 如果受赠人收到的财产大幅增值,此判决可能对您不公。但法律选择了法律确定性:赠与日期具有决定性。然而,如果赠与是以极低价格做出或赠与人处于精神错乱状态,您可以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迅速行动(死亡后5年时效)。

对于公证人: 这一判例要求您精确注明赠与日期,并按行为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评估财产。低估可能被重新定性为隐藏赠与,并引发税务追缴。在蒙彼利埃,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此规则保护受赠人,但可能在继承人之间造成紧张。

数字示例: 2000年,父亲赠与位于莫吉奥的房屋虚有权,价值20万欧元。2023年,该房屋价值40万欧元。父亲去世后,儿子仅需返还20万欧元(2000年价值),而非40万欧元。其他继承人需分配剩余遗产,不考虑此增值。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条建议

  • 在赠与之日请房地产专家评估财产: 为避免日后对价值的争议,请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公证人)出具书面且注明日期的评估报告。妥善保存此文件。
  • 起草固定抵扣条款: 在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可以设定固定的抵扣价值,前提是不损害特留份继承人。此条款可冻结价值并避免争论。
  • 考虑赠与分割: 与其进行简单赠与,不如选择赠与分割,在生前分配财产给所有继承人。这避免了抵扣和清算账目。在蒙彼利埃,这种方式在大家庭中很常见。
  • 通知所有潜在继承人: 透明是最好的预防。向子女解释赠与的条件,特别是行为之日评估规则。这减少了您去世后发生冲突的风险。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与演变

这一1971年的判决属于一贯的脉络。早在1966年,最高法院就已裁定(民事第一庭,1966年2月22日),抵扣(少取)适用于所有赠与,无论性质如何。最近,在2013年3月13日的判决(第12-14.735号)中,最高法院重申,即使附负担赠与(有义务照顾赠与人),评估仍以赠与之日为准。

然而,2006年6月23日关于继承改革的立法带来了显著变化。现在,《法国民法典》第860条明确规定,抵扣按赠与之日财产价值进行,除非赠与人规定了其他评估日期。因此,1971年的判例仍然有效,但法律现在提供了合同上的灵活性。

注意:此规则仅涉及民事抵扣。在税务方面,虚有权的赠与税按固定价值(根据用益权人年龄)计算。因此,税务价值与民事价值可能存在差异。经验丰富的公证人知道如何协调两者。

常见问题

如果我认为赠与被低估了怎么办? 您可以请求法院鉴定,但举证责任在您。您需证明申报价值明显低于赠与之日的实际价值。法院要求严格。

我可以放弃抵扣(少取)吗? 可以,赠与人可以在行为中规定赠与为超出继承份额(免除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无需返还任何东西,但其份额从可处分份额(死者可自由处分的部分)中扣除。

质疑抵扣的时效是多久? 抵扣诉讼的时效为自继承开始(死亡)起5年。超过此期限,您不能再要求抵扣。在蒙彼利埃,法院在此期限内经常受理此类案件。

此规则适用于1971年之前的赠与吗? 是的,该判例是对先前法律的解释。然而,对于1938年(法令日期)之前的赠与,需参考之前的法律。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见。

如果受赠人在死亡前已出售财产怎么办? 那么抵扣基于售价,因为财产已不在受赠人财产中。售价成为参考值,即使其高于或低于赠与之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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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 编号: 70-10.281
  • 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关键词

rapport en moins-prenantdonation avec réserve d'usufruitarticle 860 code civilCour de cassation 1971successionMontpellier

实务应用案例

1

蒙彼利埃的出租物业业主获得附用益权的赠与

杜邦先生,蒙彼利埃一栋楼的业主,于2010年获得虚有权。其父用益权人于2023年去世。楼价值翻倍。其兄弟要求返还增值。

实践应用:

杜邦先生应返还2010年(赠与日)的价值,而非2023年的价值。他需提供2010年的公证评估。其兄弟不能要求更多。为避免此冲突,本应安排赠与分割。

2

莫吉奥的特留份继承人认为因赠与受损

马丁夫人,莫吉奥的继承人,对2005年给予其兄弟的赠与的抵扣提出异议。当时该房屋价值15万欧元,如今30万欧元。她希望按当前价值进行抵扣。

实践应用:

马丁夫人不会胜诉:采用2005年的价值。她可以核实赠与是否被恰当评估。如果认为存在低估,可在死亡后5年内向法院起诉。

3

蒙彼利埃的公证人为家庭提供赠与建议

蒙彼利埃的一位公证人需为一对夫妇提供建议,他们希望将房屋虚有权赠与儿子,并保留用益权。房屋价值40万欧元。儿子担心将来需返还增值。

实践应用:

公证人将解释抵扣按当前价值40万欧元进行,无论未来价格如何。他可以建议赠与分割以避免任何抵扣,或固定抵扣条款以设定最终价值。

Maître Cécile Zakine

关于作者

Maître Cécile Zakine — 滨海阿尔卑斯省律师协会律师,法学博士。本杂志的每篇文章均基于对真实判例的分析,并由 Zakine 律师团队进行评注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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