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1-24.825 • 2013-02-13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解读。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情
在共同资金被用于偿还为在属于配偶一方自有财产的土地上建造新住房而签订的借款的情况下,该土地上原本已建有一栋住房,如果该配偶应向共同财产支付的补偿款应根据从共同财产借入的资金对新住房建造融资的贡献比例来确定,那么为被增益的财产所带来的增值部分不应通过支出的重估来确定,而应从不动产的当前价值中扣除该财产在有权获得补偿的工程之前原有状态下的当前价值来确定。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妥善保管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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