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76-12.268 • 1977年6月21日 • 查看判决 →
您是位于索特维尔莱鲁昂(Sotteville-lès-Rouen)一处商业场所的业主,多年来将其出租给一位餐饮承办人。作为业主的市政府向您提出续租。但新合同包含一些令人惊讶的条款:周日必须营业、禁止销售某些产品、由市政府控制营业时间。您签署了合同,随后在租金上发生争议。您应将案件提交何处?普通法院还是行政法院?答案并不显而易见,但法国最高法院1977年的一项判决阐明了这一问题。
这个问题我在实践中遇到过:埃尔伯夫(Elbeuf)的一位面包师被市镇要求在租赁合同中加入非常详细的规格说明,其中包含通常在行政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当他要求搬迁补偿金时,管辖权问题就出现了。最高法院的答案很明确:只要合同仍然是商业租赁,即使含有越权条款,也由普通法院管辖。
让我们审视这一历史性判决及其对您(公共集体所属商业场所的业主或承租人)的影响。
事实:一个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想象一下:巴黎市(Ville de Paris)拥有一所针对智障儿童的教育医疗机构。1968年,它向经营承租人提供了一份新租约,包括租金和非常具体的条款:必须遵守内部规章、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由市政府控制管理。总之,这些就是所谓的“超出普通法的条款”(即通常不会出现在普通商业租赁合同中的条款,而更常见于行政合同)。
承租人接受了。但随后发生争议:承租人要求搬迁补偿金(当出租人拒绝续签商业租赁时,应向承租人支付的补偿金)。问题来了:谁应裁决此事?是普通法院(原大审法院,现司法法院)还是行政法院?
上诉法院曾裁定:“应由行政法院管辖,因为存在越权条款。”但最高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它认为,即使包含这些特殊条款,该协议仍属于商业租赁。租赁的商业性质从未被质疑。合同引用了初始租约,越权条款并未改变占用的法律基础:它始终是一份租赁合同,而非公法合同。
法院的推理——详细解读
最高法院运用了简单但根本性的推理。它指出:“最后一项协议,引用了双方之间的租约,并未改变场所占用的法律基础,该基础基于一份其原始商业性质未被质疑的租约。”
简言之,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为商业租赁,应看其起源和性质,而非添加的特殊条款。即使公共集体插入了越权条款(例如,控制权或单方解除权),只要合同是租赁(为经营商业资产而租赁场所),它就仍然是商业性的。
鲜为人知的是,私法合同与行政合同之间的区分基于多个标准:是否存在公法人、合同目的以及越权条款。本案中存在公法人(巴黎市),也存在越权条款。但最高法院强调了另一个标准:双方对合同的定性(商业租赁),以及合同并未赋予承租人公共服务使命。承租人自担风险经营其商业,即使受市政府监督。
换句话说,仅凭越权条款并不足以使商业租赁转变为行政法管辖。必须整体上合同赋予了公共服务使命或使用了公共权力特权。本案并非如此。
这一判决确认了先前的判例:由公共集体订立的商业租赁仍属于私法合同,除非有非常有限的例外(例如,场所用于公共服务且承租人是特许经营者)。
📌 这与您的情况相关吗? 塞西尔·扎基内律师专注于法国房地产和土地法,在全法执业。
→ Avocat bail commercial |
→ 浏览所有法律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