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第60-10.067号 • 1965-01-11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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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通过解释双方的共同意图,上诉法院认定,在1953年9月30日法令(décret du 30 septembre 1953)之前,商业租赁(bail commercial)的出租人(bailleur)和承租人(preneur)已同意在发出解约通知(congé)后终止租赁,并以临时占用协议(convention d'occupation précaire)取而代之。因此,法院可以宣布该法令第33条(article 33 dudit décret)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prescription biennale)不适用于出租人在法令公布后提起的驱逐诉讼(action en expulsion),并支持该诉讼。法院正确认定该协议“完全有效”(parfaitement valable),后续没有任何法律允许“废除承租人自由同意的一种法律状况”(la mise à néant d'une situation juridique),并且由于该协议的性质不受1953年9月30日法令的管辖,该法令的任何规定在本案中均不适用,而法官的管辖权也未被承租人质疑。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财产法(droit de la propriété)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的上诉期限
- 妥善保管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合同、信函)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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