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95-15.452 • 1997-04-30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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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法院(cour d'appel)指出,买卖契约明确规定,解除条件(condition suspensive)将在买受人接受要约时视为成就,该要约最迟应在一个月内即1987年4月5日前发出,而接受应在收到要约后第十天至第十五天之间即最迟于1987年4月20日前作出。法院查明,在约定的1987年4月20日期限届满时,没有任何贷款文件正式订立,因此可以推断该条件已视为未成就(défaillie),买受人不能再要求重新订立已失效(caduc)的买卖契约。
法律依据
本判决确认了财产法(droit de la propriété)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救济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函)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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