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最高法院(cc) • N° 23-16.482 • 2026-04-15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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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根据《民事执行程序法典》(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第L. 321-2条和《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第L. 526-3条,自然人放弃其根据《商法典》第L. 526-1条享有的主要住所权利不可扣押,其后果是改变了该自然人的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因此,在该放弃之前已就同一不动产送达具有不动产扣押效力的支付催告令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放弃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 对于债务人处于司法重整程序中、其不动产依法当然不可扣押但该不可扣押性不能对抗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享有对该不动产的追索权,可以根据《民事执行程序法典》第三卷规定的规则通过不动产扣押方式行使。如果债权人选择申报其债权,则在重整计划(该计划在指导判决(jugement d'orientation)之后作出并将债权分期清偿)期间,债权人不能再对该不动产行使追索权,因为由此产生的债权暂停到期使得不动产扣押程序不得继续进行。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件)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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