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08-83.982 • 2013-04-03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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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根据《劳动法典》第 L. 324-10 条(现为第 L. 8221-3 条)的规定,任何人在应当履行义务却逃避义务,未申请在行业目录登记,或在摩泽尔省、下莱茵省和上莱茵省未申请在企业登记册或商业和公司登记册登记(当此类登记为强制性时),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提供活动或实施商业行为,均被视为通过隐瞒活动实施的隐匿工作。上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正当,其为了宣告一名被告犯有隐匿工作罪,鉴于其作为一家出租车公司领导人和经营者的身份,认定其实施的运输服务依据一份载有各项义务的规范文件(涉及所用车辆的豪华特性、司机的仪容、行程安排、工作时间和接载地点)构成豪华轿车运营,这是与出租车主营业务不同的活动,本应作为独立活动在商业和公司登记册或摩泽尔省、下莱茵省和上莱茵省设立的企业登记册进行登记,依据《商法典》第 L. 123-1 条及后续条款、第 R. 123-32 条及后续条款、1996年7月5日法律第19条及后续条款以及1998年4月2日法令第7条及后续条款。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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