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06-19.237 • 2008-03-05 • 查看判决 →
设想一下:您是埃夫龙(Évron)一处商业用房的承租人,在那里经营一家面包店已有十年,而您的房东出售了该房产。新房东为出售空置房产而通知您搬离。正常情况下,他应向您支付驱逐补偿金(用于补偿您商业资产的损失)。但令人惊讶的是:买卖契约规定由买受人代为您支付这笔补偿金。然而买受人并未支付,而出卖人则已置身事外。您可以向谁追索?这个每天困扰着数百名商户和房东的问题,已由法国最高法院在2008年3月5日的一份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法院所采纳的解决方案既精妙又保护承租人。最高法院认为,买卖契约中约定买受人承担向承租人支付驱逐补偿金的条款,构成一种“不完全的支付委托”(一种法律机制,由一人即被委托人向另一人即受托人承诺支付委托人应承担的债务)。具体而言,这意味着承租人(受托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被委托人)要求支付,而无需通过出卖人。尤其重要的是,买受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张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即合同仅对签约方产生约束力的原则)。
但这究竟会带来什么变化?如果您是相关方,又该如何应对?本文剖析了这一判决,具体解释了它对房东、承租人和买受人意味着什么,并提供了实用建议以避免陷阱。关键结论是:面对不配合的买受人,承租人并非束手无策。
事实:一个日常发生的故事
引发该判决的案件涉及The Ritz Hotel Limited公司(一处高档房产的所有人)、Sepah银行(承租人)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CFF,一家金融机构)。1998年,商业用房承租人Sepah银行收到了房东发出的不续租通知。因此,房东应向Sepah银行支付驱逐补偿金(因被驱逐而应支付给承租人的经济补偿,用于弥补其商业资产损失、搬迁费用等)。
1999年2月,房东将该房产出售给法国土地信贷银行。买卖契约中包含一项条款,规定买受人(CFF)承担向Sepah银行支付驱逐补偿金的义务。到目前为止,一切似乎都很清楚:出卖人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而买受人承诺支付。
然而,CFF并未支付。Sepah银行未收到款项,遂起诉出卖人(The Ritz Hotel)要求支付补偿金。出卖人随后要求CFF承担保证责任(即请求法院在认定其需承担责任时,判令买受人向其偿还)。核心问题是:Sepah银行能否直接向CFF要求支付,还是只能向出卖人追索?
巴黎上诉法院在2006年5月31日的判决中认定,该条款构成不完全的支付委托,允许承租人直接向CFF主张权利。出卖人(The Ritz Hotel)提出上诉,主张承租人并非买卖契约的当事方,因此不能援引该条款(合同相对效力原则)。最高法院在2008年3月5日的判决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换言之,承租人确实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法院的推理——详细解析
最高法院如何为其判决辩护?它依据的是不完全支付委托的概念,该概念在《法国民法典》第1336条及后续条款中有所定义(2016年合同法改革前的版本)。委托是“不完全的”,因为如果被委托人(买受人)未支付,委托人(出卖人)仍对受托人(承租人)负有责任。换言之,出卖人并未免除债务,但承租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一方追索。
但请注意:这一机制仅当条款明确表达了各方构成支付委托的意愿时才能适用。在本案中,条款规定买受人“承担向承租人支付驱逐补偿金的义务”。法官认为,这一措辞足够明确,足以构成支付委托:出卖人(委托人)要求买受人(被委托人)直接向承租人(受托人)支付。
鲜为人知的是,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原《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并不构成障碍。事实上,支付委托是该原则的一个法定例外:它允许一个人(受托人)要求履行一项其并非当事方的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最高法院明确重申:“该条款构成不完全的支付委托,允许承租人直接向被委托人主张权利,且不得向其援引合同的相对效力规则。”
简而言之,法官认为各方的意图是允许承租人直接向买受人追索,即使承租人未签署买卖契约。这一解决方案对承租人具有保护作用,因为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它提供了额外的债务人(买受人)。在我的实践中,我曾遇到过承租人因出卖人无力偿债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案件;这一判决为他们提供了救生索。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具体影响
这一判决对商业房地产的所有参与者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让我们逐一来看。
对于被驱逐的承租人:您不再只能向原房东(出卖人)追索。如果买卖契约中包含买受人承诺支付驱逐补偿金的条款,您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例如,如果您是埃尔内(Ernée)一家商店的承租人,房东出售了房产,您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核查买卖契约,如果存在该条款,即可起诉买受人要求支付。但请注意:您必须证明该条款确实构成支付委托。如有疑问,请律师分析该契约。
对于出卖人(房东):您并不会自动免除债务。由于委托是不完全的,如果买受人不支付,承租人仍可向您要求支付。因此,您最好确保买受人履行其承诺,或者安排担保(保证金、将售价提存)。例如,如果您在埃夫龙出售一处房产,且承租人即将被驱逐,与买受人协商将相当于补偿金的金额交由公证人保管,仅在向承租人支付后方可释放。
对于买受人:您必须意识到,您支付驱逐补偿金的承诺使您面临承租人的直接诉讼。不要以为可以以未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为由逃避责任。如果您不支付,承租人可以对您提起诉讼,您可能被判支付补偿金,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用。举例说明:若补偿金为10万欧元,年利率5%,经过两年诉讼,您需支付近11万欧元,外加律师费(3,000至5,000欧元)。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条建议
- 在买卖契约中明确起草条款:如果您是出卖人,希望将支付驱逐补偿金的义务委托给买受人,请起草明确的条款,说明买受人承诺直接向承租人支付,且出卖人保留补充责任(不完全委托)。避免使用“买受人将承担”等模糊措辞,而不加说明。
- 要求买受人提供担保:作为出卖人,不要仅仅满足于承诺。要求买受人将补偿金金额交由公证人保管或提供银行担保。这样,即使买受人违约,资金仍可动用。
- 在搬离前核查买卖契约:如果您是承租人,一旦收到通知,请立即要求您的律师查阅买卖契约(您有权从公证人处获取副本)。确认是否存在委托条款。如果存在,您就知道应向谁主张权利。
- 在首次未支付时即向买受人发出催告:如果补偿金在约定日期未支付,请通过挂号信并要求回执向买受人发出催告。这将中断诉讼时效(驱逐补偿金诉讼时效为5年),并作为您采取行动的证明。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与演变
2008年3月5日的判决是保护承租人系列判决中的一部分。最高法院早在2002年11月13日(第00-17.687号判决)就已认定,买受人承诺履行房东对承租人的义务的条款构成支付委托。2008年的判决确认并具体化了这一解决方案,将其专门适用于驱逐补偿金。
但请注意:并非所有条款都会被自动认定为支付委托。例如,如果条款仅规定“买受人将向出卖人偿还其已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则不构成支付委托,而仅仅是还款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直接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因此,法院的倾向是严格解释各方的意图:要构成委托,条款必须明确表明买受人必须直接向承租人支付。
自2016年合同法改革(2016年2月10日法令)以来,《法国民法典》第1336至1338条对支付委托进行了法典化。第1336条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另一债务人,该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但原债务人仍负有责任的,不构成债务更新。”这正是不完全委托的情况。此前的判例法仍然适用。未来,可以预见法官将继续保护承租人,前提是条款不含糊。
常见问题
如果买卖契约中的条款未明确提及委托,我能否直接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不能。最高法院要求条款明确表达买受人向承租人承担义务的意愿。如果条款模糊(例如:“买受人将承担补偿金”),法官可能将其解释为仅向出卖人承诺还款,而非委托。最好由公证人或律师起草条款。
如果买受人无力偿债怎么办?在不完全委托中,出卖人仍负有责任。因此您可以向出卖人追索。如果出卖人也无力偿债,您可以尝试扣押售价(若尚未支付)或核查是否已设立担保。无论如何,请尽快行动:驱逐补偿金诉讼的时效为5年,自应支付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多久?驱逐补偿金在租约到期日(或根据情况在通知日)到期。您有5年时间要求支付。如果等待过久,时效抗辩可能被提出。最好在搬离后2年内提起诉讼。
我必须聘请律师吗?在诉讼中,是的,在商事争议管辖法院(司法法院)必须由律师代理。诉讼费用根据复杂程度在2,000至5,000欧元之间。事先咨询(Maître Zakine收费45欧元)可帮助您评估胜算并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买受人能否质疑补偿金的金额?可以,买受人可以质疑金额,特别是如果补偿金未经友好协议或判决确定。他可以请求进行司法鉴定以评估损失。但这并不免除其在债权确定、到期且可执行时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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