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17-16.539 • 2018-07-12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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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如果根据《社会保障法典》(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第L. 323-6条(其文本源自2010年12月20日第2010-1594号法律),社会保障一般争议法庭在针对该条规定的日津贴返还决定提起上诉时,审查基金会对被保险人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所作处罚的适当性,这些规定并不赋予返还不当得利以惩罚性制裁的性质,因此不妨碍适用同一法典第L. 162-1-14条(现为第L. 114-17-1条)所规定的经济处罚。因此,社会保障一般争议法庭若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ne bis in idem),此类处罚不能与要求返还不当支付的日津贴的请求并罚,即违反了上述条文。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权的基本原则。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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