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15-10.881 • 2016-04-07 • 查看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情况
一家公司,其未被争议已承担其合伙人在公司设立期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鉴于该承担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该公司被视为从一开始就是相关不动产的所有人,并且只要其在销售后不到一年内提起减价诉讼,即证明了其诉讼资格,而该承担行为是否在1965年7月10日第65-557号法律第46条规定的一年期限之后作出,则无关紧要。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期限
- 保存所有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契约、信函)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总是比诉讼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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