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9-11.525 • 2020-11-25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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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为担保第三人债务而设立的物权担保,不包含该担保设立人对他人债务承担任何个人义务,因此该担保的受益人不得向并非其债务人的担保设立人请求付款;并且,由于受益人未取得债权人资格,其不受因担保设立人集体程序启动而依据上述第一个条文产生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停止或禁止的约束。因此,为实现作为该担保标的的不动产,受益人可以在将管理人和债权人代表列为诉讼当事人之后,对担保设立人继续进行或启动不动产扣押程序。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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