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第71-11.519号 • 1972-10-10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在Parentis-en-Born的一个安静住宅区拥有一套公寓。有一天,物业管理员向您索要一笔相当数额的共同费用。您回答说:“但我已经放弃了对16号房间的享用权,换取了12号房间,我不欠任何费用!” 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场景,实际上确实在法庭上发生过。每个共有物业业主都会问一个问题:能否被免除全部费用参与?答案明确而清晰,由法国最高院(Cour de cassation)于1972年10月10日给出:不能。而且这一解决方案涉及公共秩序(ordre public),也就是说,任何协议(共有物业规章或特别约定)都不能违背它。让我们解读这一对Landes省业主具有奠基意义的判决。
事实:一个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X先生在(判决未指明城市,但设想在Dax的一栋共有物业楼)拥有一套物业单元。他特别拥有编号为16的房间。厌倦了为这个物业支付费用,他向物业管理员提议交换:放弃16号房间以换取12号房间,作为交换,他被免除所有共同费用的参与。物业管理员同意了,X先生从此认为自己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但物业管理员反悔了,向他索要费用。X先生以口头协议为由拒绝。案件最终告上法庭。
在一审中,法庭判决X先生支付费用。他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法院(cour d'appel)维持原判,认为被免除全部费用的主张违反了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10条。X先生随后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但最高司法机关驳回了他的上诉,支持物业管理员。转折点?最高院不仅确认了债务:它还宣称,任何免除业主全部费用参与的条款或协议均属无效,因为违反公共秩序。
法院的推理——解读
这一判决的法律依据是1965年7月10日第65-557号法律(关于已建房屋共有物业地位的法律)第10条。该条规定,业主有义务按各自物业单元内私有部分相对价值的比例(以千分比表示),参与由集体服务和共同设备要素引起的费用,以及与共有部分的保存、维护和管理相关的费用。简而言之,每位业主必须根据其物业单元的价值支付其份额的费用。
最高院判定,业主主张完全免除费用违反了这些公共秩序性质的规定。换言之,即使业主放弃一个物业单元或转让其享用权,他仍需承担其当前物业单元的费用。公共秩序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违反:共有物业规章中的任何条款或任何特别约定,若完全免除一位业主的费用,将自始无效。
鲜为人知的是,最高院在此确认了先前的判例,该判例已经非常保护共有物业的财务平衡。法官们认为,公共利益(共有物业的良好运行)优先于个人安排。X先生认为与物业管理员的协议有效,但最高院回应说,这样的协议不能违反第10条。实际上,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员即使出于善意,也不能免除业主的费用,否则协议无效。
这对您的具体影响
对于在Dax的出租业主:如果您出租一套公寓,且您的租户占用部分共有部分(例如,一个车库),您不能将维护这些部分的费用转嫁给他。您对物业管理员的义务仍然是完全的。具体例子:您在Dax的一个住宅区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两居室,拥有10,000千分比中的200千分比。年费用为2,000欧元。您不能通过与物业管理员的协议将您的份额减少为零,即使您放弃对地下室的使用权。法律规定您必须支付200/10,000的费用,即每年40欧元。
对于在Parentis-en-Born的自住业主:如果您想与邻居交换房间,请注意:这不会改变您的费用义务。您仍然是您最初物业单元的所有者,即使您占用另一个单元。如果您出售您的物业单元,买受人必须支付相关费用。建议:在任何交换之前,请通过公证行为修改物业单元的所有权,否则费用仍以您的名义承担。
对于买受人:在购买物业单元时,请检查未付费用的状况。如果前业主签订了非法的免除协议,您可能被视为善意,但物业管理员会向您追索欠款。在我的实践中,我遇到过一些案例,业主在未支付多年费用的情况下出售其物业单元,自以为被免除。买受人不得不偿还数千欧元。请保持警惕。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条建议
- 检查您的共有物业规章:确保它不包含任何免除特定物业单元全部费用的条款。如果有,该条款无效。请通过业主大会将其删除。
- 切勿与物业管理员达成口头协议:任何关于费用的安排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化,并得到业主大会的批准。简单的信件往来可能会被质疑。
- 遇到困难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拒绝支付费用之前,请寻求法律意见。无理拒绝可能导致罚款和追偿费用。
- 更新千分比分配:如果您修改您的物业单元(分割、合并),请由测量专家重新评估千分比,并将新的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这将避免关于费用金额的争议。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和演变
1972年的这一判决属于最高院的一贯立场。例如,在1994年3月9日的判决(第92-14.747号)中,最高院裁定,共有物业规章中完全免除某物业单元电梯费用的条款无效,因为它违反了第10条。同样,2000年7月12日的判决(第98-19.853号)重申,即使物业单元空置或无法使用,费用仍需支付。因此,法院的趋势非常保护集体利益。未来,2014年的ALUR法律加强了业主在费用透明度方面的义务,但第10条的公共秩序原则保持不变。但请注意:最高院允许部分免除,例如,对于不享受某项服务(如底层单元的电梯)的物业单元,但绝不允许完全免除。
常见问题
- 如果我不使用共有部分,能否被完全免除费用? 不能,法律不允许。即使您不使用大厅或电梯,您也必须参与保存和管理费用的分摊。
- 如果我的共有物业规章包含完全免除条款,该怎么办? 该条款无效。您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员在下次业主大会上将其删除。如果被拒绝,请向司法法院起诉。
- 如果我将物业单元放弃给共有物业,能否免除费用? 不能,只要您仍是业主,您就有义务。放弃必须通过公证行为并由业主委员会接受,但这并不能消除之前的费用。
- 与物业管理员的书面协议能否免除我的费用? 不能,这样的协议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此外,物业管理员无权在未经业主大会决定的情况下修改费用分配。
- 质疑费用催缴的期限是多少? 您有5年期限,从每项费用到期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期限,物业管理员的付款请求权将失效,但最好尽快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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