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0-14.154 • 2011-09-07 • 查阅判决 →
想象一下:您是在拉塞讷-sur-Mer(La Seyne-sur-Mer)一栋建于1980年代的住宅区中的公寓业主。有一天,物业经理通知您,由于在抵押登记处(bureau des hypothèques)公布了一份新的划分说明(描述各单元及其份额的文件),费用分摊方式发生了变化。您从未投票同意这一变更,但当时无人提出异议。这份新文件是否对您有约束力?根据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2011年9月7日的判决,答案是否定的。这项鲜为人知的判决对数以千计的共有人(尤其是在瓦尔省,Var)至关重要。
每位业主都会问的问题:谁来决定我共有物业的费用分摊和投票权?是共同所有权规章(创始文件)还是后来未经投票修改的文件?许多人认为公布新划分说明就足以使其具有对抗效力。但最高法院提醒,只有共同所有权规章具有合同效力。换句话说,事后公布的划分说明不能单方面修改共有人的权利。
简而言之,这项判决保护共有人免受其权利被暗中修改。它确认共同所有权规章是各方之间的法律,任何修改必须根据共有物业的规则(多数决、业主大会)通过。对于购房者来说,这是一道防护栏:务必核实划分说明与原始规章一致。对于物业经理来说,这是一个提醒:不要仅仅依赖公布行为。
事实: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X先生在锡富尔莱普拉日(Six-Fours-les-Plages)的一处房产中拥有第131和132号单元。共同所有权规章于1985年制定。2005年,一份新的划分说明公布,修改了份额分配和享用权。X先生于2005年购买其单元,并不知道存在这份新划分说明。2008年,他对费用分摊提出异议,因为他支付的费用高于原始规章的规定。
土伦(Toulon)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于2009年支持了他的主张,但普罗旺斯地区艾克斯(Aix-en-Provence)上诉法院(cour d'appel)于2010年推翻原判,认为新划分说明已公布且三年内未被质疑,因此获得了合同效力。X先生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它提醒,共同所有权规章是创始文件,事后公布的划分说明即使未被质疑,也不赋予其合同效力。事实上,对共有人权利的修改只能来自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全体一致同意。在本案中,新划分说明并未提交表决。
法院的推理——剖析
最高法院依据两项文本:1965年7月10日法律(管辖共同所有权)和1967年3月17日法令第2条和第3条(关于共同所有权规章和划分说明)。它提醒,共同所有权规章是一份合同,确定了每位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说明是一份技术文件,描述各单元,但其本身不具有合同效力:它必须符合规章。
推理如下:X先生于2005年9月16日(购买日期)获得第131和132号单元。该规章是唯一的创始文件。新划分说明在共有关系成立后公布,并未根据共有物业规则(业主大会表决、所需多数)通过。因此,它不能修改规章。
上诉法院错误地认为三年内未提出质疑构成默示接受。但最高法院提醒,在合同事项中,沉默不构成接受,尤其是在涉及物权(对财产的权利)时。
换句话说,在抵押登记处(现为不动产公示服务处,service de la publicité foncière)公布划分说明只是一种公示手续。它不产生新权利。只有共同所有权规章或经正式投票通过的修改才能产生新权利。
h2>这对您意味着什么——具体而言
这项判决对所有房地产参与者都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对于出租人业主:您在锡富尔莱普拉日出租一套公寓。如果物业经理根据未经您同意而修改的划分说明向您收取费用,您可以提出异议。例如,如果您的份额从50/1000增加到60/1000而未经投票,您有权拒绝支付超额部分。具体而言,这可能每年节省数百欧元。
对于购房者:在购买共有物业单元之前,要求提供共同所有权规章和划分说明。核实它们是否一致。如果存在较新的划分说明,请确保它已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在我的实践中,我曾遇到购房者因公证人未核实这一细节而面临高于预期的费用。
对于共有人:如果您发现费用分摊未经投票而修改,请迅速采取行动。您可以向司法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修改。但请注意:诉讼时效为五年,自划分说明公布之日起计算(1965年法律第42条)。逾期您可能丧失起诉权。
对于物业经理:不要仅仅公布新划分说明。您必须获得业主大会以所需多数(通常为1965年法律第24条或第26条的多数)通过的决定。否则,您将承担职业责任。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条建议
- 保留原始共同所有权规章及其所有附录。购买时,要求提供规章和划分说明的核证副本。核实其日期。任何后续文件必须附有通过该文件的业主大会会议纪要。
- 核实规章与划分说明之间的一致性。比较份额和单元描述。如有差异,以规章为准。向物业经理或律师报告任何异常情况。
- 不要签署没有关于文件合规性的解除条件条款的预售合同。规定销售取决于核实划分说明是否符合共同所有权规章。如不符合,您可以无罚金退出。
- 如果您是物业经理,请确保任何对划分说明的修改均经业主大会表决。所需多数取决于修改的性质:如果影响份额,需全体一致同意(1965年法律第11条);如果仅是描述性修改,简单多数可能足够。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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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相关判例与演变
这项判决符合最高法院的一贯判例。早在1994年(民三庭,1994年2月23日,第92-14.049号),最高法院就曾裁定,划分说明的公布不能修改共同所有权规章。它在2006年(民三庭,2006年9月20日,第05-15.291号)重申了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法院明确,即使未被质疑的划分说明也不能具有追溯效力(民三庭,2018年7月12日,第17-21.686号)。也就是说,它不能使公布之前的修改合法化。
因此,趋势是明确的:法官保护共同所有权规章的合同性质。未来,公证人和物业经理必须特别警惕。如果您购买老旧共有物业中的单元,请警惕多份划分说明:只有第一份或经正式修改的那一份才具有证明力。
常见问题
- 什么是划分说明?它是一份描述每个单元(公寓、地窖、停车位)及其面积、份额和享用权的文件。它通常作为附件附于共同所有权规章。
- 我能对五年前公布的划分说明提出异议吗?可以,但诉讼时效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逾期后,撤销之诉不再可能。但您可以请求业主大会进行修改。
- 如果我的物业经理拒绝更正划分说明,我该怎么办?您可以向司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符合规定。如果共同所有权规章未经投票而被修改,您可以要求撤销该修改。
- 划分说明可以不经投票而修改吗?不可以,除非是纠正纯事实错误(例如,笔误)。任何对份额或享用权的修改都需要业主大会的决定。
- 共同所有权规章与划分说明有何区别?规章是规定共有物业生活规则和每个人权利的合同。划分说明是描述各单元的技术文件。前者具有合同效力,后者是附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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