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70-12.228 • 1972-02-15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对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案件情况
债权人代位取得一项已依法公示的抵押权后,其发出的旨在进行不动产扣押的催告令,包含执行依据及相关担保的记载,该催告令的公示等同于在页边注明的形式,使其权利可对抗第三人。在债务人财产清算管理人的请求下,宣告撤销代位债权人在信贷额度操作中启动的不动产扣押程序的判决,以该债权人未通过在现有抵押登记页边注明的方式公示其代位权为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典》第673条和第674条、1955年1月4日法令第35条以及《民法典》第2149条,而该债权人的不动产扣押催告令提及该抵押登记,且已于宣告财产清算的判决之前公示。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存好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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