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82-13.425 • 1984-01-26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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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鉴于根据《税收总法典》(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第1947条(该条款适用于本案),法院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期限以提出抗辩,并且只有在获得行政许可后,案件才能被安排开庭审理,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据此表明其已给予原告上述税务条文规定的期限,因此可以驳回税务总署(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Impôts)提出的诉讼失效以及一份提及初始传唤状并具有诉讼理由书效力的传唤状不可受理的抗辩。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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