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écision de référence : cc • N° 79-10.817 • 1980-11-05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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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应予撤销的判决是:以买方完全过错为由,撤销受1971年7月16日法律第45条第1款规范的独栋住宅建筑合同的判决,理由是买方关于其土地坡度的不实声明导致建造商为实施建筑而确定的价格低于本应正常预计的价格,但未查明建造商——其有义务估算为在买方土地上建造房屋所必需的外部设施工程费用——是否因仅依据买方的声明且未加核实,即确定了一个对应于“平坦且水平、正常抗力、无需特殊土方工程或特殊基础的土地”的价格,而未尽其法定义务。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醒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法律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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