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75-13.356 • 1976-12-07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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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67年7月13日法律第40条(loi du 13 juillet 1967)规定所有债权人均须向负责审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以及1967年12月22日法令第55条(Décret du 22 décembre 1967)规定即使债权人因缺乏权利凭证而有义务请求确认其权利,仍适用债权审核程序,这两条规定均属于公共秩序性质,并且可以在上诉法院(Cour d'appel)首次援引,即使破产管理人已就实体问题作出结论。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妥善保管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公证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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