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80-15.189 • 1982-01-06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产生的影响。
案情
不动产债权,是指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业主将其不动产转让给更新机构后,对该更新机构所享有的债权;该债权不得被视为不动产所有权,因为只有不动产所有权才能登记于土地簿册,且该债权不得被视为差额补偿金。因此,这种债权的持有人不能享有《民法典》第2103-1条规定的优先权。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管好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法律文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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