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96-83.554 • 1997-03-12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为您带来的变化。
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63-4条第4款(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3-4, al. 4)规定的在诉讼程序中附上书面意见的可能性,延伸适用于由律师公会会长指定的公设律师,该律师在与被拘留人会谈结束后,确信被拘留人希望与其自己的律师交谈的意愿未被理解或尊重。轻罪法庭不得仅以公设律师迟延转交给所选律师的证明为依据,就基于此种申诉的主张而撤销程序。 (1)。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契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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