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01-16.382 • 2004-11-09 • 查阅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对您的影响。
情况
土地税应由获得不动产收益的人缴纳;上诉法院在撤销不动产买卖合同、命令将财产返还给出卖人的民事不动产公司并退还购买价款给买受人时,如果其认定买受人为善意且能够作为所有权人行事并保留其收取的租金直至起诉,则不得判决起草文书的公证人与该民事不动产公司共同连带向买受人支付税款。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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