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81-12.129 • 1982-07-19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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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住宅小区的负担说明书,其效力仅限于共同业主之间,对第三人而言是无关的,第三人既不能对其主张,也不能援引。个人无权仅以缺乏建筑许可证为由要求拆除某一建筑物。《城市规划法典》第 R 111-16 条、第 R 111-17 条和第 R 111-21 条并未规定任何客观界定的义务或禁止,其本身并不构成城市规划役权。因此,对于责令拆除一面墙的判决应予撤销:该墙建在后退于小区与相邻地产分界线的位置,后退距离小于小区负担说明书规定的距离,并责令按照负担说明书规定的距离重建该工程;该判决认定该墙是在没有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建造的,违反了小区负担说明书的条款,并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典》第 R 111-16 条、第 R 111-17 条和第 R 111-21 条所定义的城市规划役权。
法律怎么说
这项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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