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N° 15-50.102 • 2017-03-29 • 查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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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负责起草不动产买卖文书的公证人没有义务核实所售不动产用途变更的可能性,除非该可能性在文书中提及或已告知公证人,或者公证人无法合理不知晓。上诉法院(cour d'appel)认为,公证人只能确认买受人购买不动产用于居住用途的决定,无需干涉其动机,由于该购买行为并非非法,因此可以推断公证人对于未向其披露的用途变更延迟完成没有任何过错。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的费用总低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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