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84-14.412 • 1986年2月18日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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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税务总法典》第710条规定的特殊制度,独立于该法典第1115条为房地产商利益规定的制度,并非自动适用;因此,法院正确地认定,一名房地产商在购买房产时未作出三年内不将该房产用于居住以外用途的承诺,不能享受第710条规定的制度;税务机关正式承认的学说,在纳税人援引时,应解释为允许在相关行政指令规定的限度内,即以购置文书为起算的申诉期限内,通过单独文书申报承诺。 因此,法院在查明该条文规定的承诺,在购置时未作出,而是在可补救遗漏的期限届满后才作出后,正当地驳回了纳税人要求享受《税务总法典》第710条规定制度的请求。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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