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法国最高法院) • 编号 11-20.653 • 2012-12-12 • 查阅判决 →
\n本判决为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n案情背景
\n根据1979年12月11日《全国建筑物看管人、门房及雇员集体协议》第18条所引用的《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第 L. 771-1 条(后变为第 L. 7211-2 条),在其当时适用的版本中规定:凡由业主或主要承租人雇佣,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属条件居住在该楼房内,并负责其看守、监督和维护或其中部分职能的人员,均被视为住宅用途楼房的门房、楼房雇员或楼房清洁女工。\n由此可知,根据门房法定制度受雇、并归属于排除任何具体工作时间参照的 B 类特殊制度的雇员,必须作为其劳动合同的附属条件被安置在其履行职能的楼房内居住,这意味着应为其分配一套职务住房(logement de fonction)。
\n法律规定
\n本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n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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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n
- 保存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件) \n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的成本总是低于诉讼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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