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7-21.293 • 2018-10-18 • 查看判决 →
该判决对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情况
《民事执行程序法典》(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第R.321-21条规定,作为不动产扣押的支付催告令(commandement de payer valant saisie immobilière)失效(péremption)的确认,可以在销售产权公告(publication du titre de vente)之前提出申请,该规定构成对同一法典第R.311-5条的例外。 因此,上诉法院(cour d'appel)根据债务人在上诉法院首次提出的请求,认定作为不动产扣押的支付催告令失效,是正确的,无论该失效是否在指导庭审(audience d'orientation)之前已经发生。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产权证书、文书、信件)
- 提前预防:预防性咨询总是比诉讼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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