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18-25.473 • 2020-11-25 • 查看判决 →
该判决为您的不动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启示。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情况
可归责于公证人。鉴于从提交辩论的文件中可以看出:- 在签署争议销售合同之日,期房销售(VEFA)购置合同……根据《建筑与住房法典》的期房销售制度,作为卖方的开发商……在签署期房销售合同之日条件均已具备……未提出任何特别论据以得出结论认为……期房销售合同Q...在起草与申请人购买相关的期房销售合同时并未犯下……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权属证书、公证书、信函)
- 未雨绸缪:预防性咨询总比诉讼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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