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91-11.905 • 1993-01-20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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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根据《建筑与住房法典》(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第R. 231-8条和第R. 231-11条,约定价格交付担保旨在保护业主免受合同规定的建筑工程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风险;并且,如果负责施工的人证明,其已通过向保险公司或依据《保险法典》(Code des assurances)第L. 321-1条和第L. 321-2条认可的承保人投保的合同,针对因其活动而可能承担的执业民事责任以及《民法典》(Code civil)第1792条和第2270条加诸其身的责任所导致的金钱后果获得了保障,则担保人对业主仅就约定价格超过5%的超支部分承担责任。 因此,必须撤销原判决,该判决为了限制因完工和修复工程的额外费用造成的工程合同价格超支,认定该超支仅限于完工和修复工程的成本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建造价格加上5%的差额,而保质担保所涉的价格超支应为工程实际总成本与合同约定的总价之间的差额。
法律规定
该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追索期限
- 妥善保存所有证明文件(所有权凭证、公证书、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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