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编号 99-17.602 • 2003-05-27 • 查阅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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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诉法院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典》(Nouveau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第122条和《民法典》(Code civil)第1382条,它为了宣告公证人基于对一栋建筑物设定的最终司法抵押权登记违规而提出的抗辩不可受理,认为其无权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而该债权人的抵押权是根据一份已出具未上诉证明的判决登记的;但由于该判决尚未正式通知,上诉期限尚未开始计算,并且由于临时登记已失效,债权人因此对该建筑物不享有任何担保,因而其声称的损害与公证人将售房价款余额交给卖方的过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注意要点
- 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
- 保留所有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文书、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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