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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当相邻建筑物的费用被分摊到您头上
Droit Immobilier

共有产权:当相邻建筑物的费用被分摊到您头上

📅 判决日期 1991年12月04日🔄 Updated on 17 October 2026⚖️ Cour de cassation👁️ 38 次浏览📖 4 分钟阅读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重申,在包含多栋建筑的共有产权中,共同设备费用的分摊必须遵守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10条(article 10 de la loi du 10 juillet 1965【ǎ tī kē lē dì sī dē lā lwǎ dū 10 rè yè 1965】)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该分摊源自通行权。这一判决保护了共有产权人免受任意摊派费用之害。

参考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 案号 90-11.834 • 1991年12月4日 • 查阅判决 →

在巴黎第16区圣奥诺雷-戴洛街1-9号,一处共有产权包括多栋建筑。位于1号楼的一套房产的业主被要求分担3号楼楼梯和电梯的费用,理由是隔墙上开设的一扇门可供其通行。这一看似技术性的情况,其实提出了成千上万共有产权人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我是否必须为并未使用的设备付费,仅仅因为规章制度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如此规定?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于1991年12月4日作出明确答复。它撤销了上诉法院排除适用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10条(article 10 de la loi du 10 juillet 1965【ǎ tī kē lē dì sī dē lā lwǎ dū 10 rè yè 1965】)的判决,该判决理由是该争议费用是通行权的对价。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这些建筑同属一个共有产权,任何费用的分摊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每套房产的受益程度”原则。这项判决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依然具有完全效力,并直接关系到复杂建筑的业主,不论在巴黎还是其他地方。

在详述该判决的启示之前,必须承认:与费用相关的冲突是法院的日常。在共有产权中,分摊比例是安宁的基础。一笔计算错误可能给年度预算带来数千欧元的负担。那么,此判决如何保护您?尤其是,如何避免陷入法律困境?我们这就来探讨。

事实经过:一个每天都在发生的故事

争议源于一处由多栋建筑组成的巴黎房地产综合体。共有产权章程规定,费用按专有部分相对价值比例分摊。但一个特殊之处引人注目:1号楼4号房的业主可经由隔墙上的门直接进入3号楼的楼梯和电梯。作为对价,业主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强制其分担这些设备的维护和运行费用。

该业主对此决议提出质疑。他认为此分摊方式违反了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10条(article 10 de la loi du 10 juillet 1965【ǎ tī kē lē dì sī dē lā lwǎ dū 10 rè yè 1965】)这一基本规定,该规定要求根据每套房产从每项服务或设备中的受益程度来摊派费用,而非简单地按比例或依照合同。他向法院起诉,但上诉法院判其败诉。原审法官认为该费用不在第10条的调整范围内:他们认为这仅仅是对4号房业主通行和使用权的补偿,是章程认可的一种私人“通行费”。

案件遂被提交至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问题一目了然:法律是否强制所有费用,即便是由特定使用权产生的,都应按照受益标准分摊?业主主张法律被违反,而业主委员会则捍卫合同自由。这一问题超越了该个案:它旨在划定共有产权可以决定的事项与法律禁止之间的界限。

法院的推理——详解

判决围绕1965年7月10日法律第10条(article 10 de la loi du 10 juillet 1965【ǎ tī kē lē dì sī dē lā lwǎ dū 10 rè yè 1965】)展开,该条文字表述极为精确:“因集体服务与共同设备产生的费用,按这些服务和设备对每套房产所具有的受益程度分摊。”用通俗的话解释:如果一部电梯不到达您所在的楼层,您就不必支付它的电费或维护费,除非能证明您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抓住这一原则,以无可辩驳的逻辑加以适用。它指出,上诉法院自己也查明1号楼和3号楼同属一个共有产权。因此,3号楼的楼梯和电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设备。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其费用分摊必然落入第10条的规制范围。不论它被说成是通行权或方便使用的对价,只要是共同设备,分摊比例就必须遵守受益标准。

由此,最高法院重申了一条公共秩序规则:1965年法律具有强制性。任何协议、共有产权章程、业主大会决议都不得减损其规定。立法者意在保护每位共有产权人免受集体任意行为的侵害,将其出资义务与其从设备中获得的实际利益挂钩。1991年12月4日的这一判决延续了一贯的判例,制裁任何绕开规定的企图。它以强力确认了一项在更早判决中已初显端倪的解决办法:第10条不容许合同性的例外。

对双方论点进行分析,可见两种逻辑的对立。一方是业主委员会,秉持纯民法思路:提供一项服务(通行)即应得到报酬。另一方是业主,援引共有产权特别法,其效力优先于个别约定。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裁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甚至无需审查该业主是否实际使用楼梯。在法院看来,只要设备是包含了两栋楼的同一共有产权的共同设备,就足以触发第10条的适用。

判决对您的实际影响

这一判例对所有不动产业者都具有参考价值。对自住或出租的业主而言,它构成抵御不合理费用的屏障。举一个量化的例子:在巴黎第8区的一处共有产权中,一位业主在无电梯的楼内拥有一套30平米的单间公寓,但章程要求其分担相邻楼宇的电梯维护费,理由是一条有顶通道连接了两栋楼。如果每年因此分担400欧元,1991年12月4日的判决允许其请求取消此项费用,因为该电梯对其房产毫无受益。

如果您是承租人,影响是间接的但同样真实。房东可转嫁的费用必须是对应其依法应承担的开支。若不合理分摊被指出,房东不得将其转嫁于您。您完全有理由核查收到的费用明细。

对购房者而言,签约前务必保持警惕。仔细阅读共有产权章程和最近三次业主大会记录。一项过度的费用分担条款可能潜伏着纠纷,并加重您未来的预算负担。若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评估是否符合第10条的规定。

实践中,若您遇到类似情形,必须及时行动。对业主大会决议的异议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向司法法院提出。逾期则决议生效。然而,以违反第10条为由主张某条款无效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您随时可以援引,但司法程序(通常需要18至24个月)的成本和时长促使您尽快反应。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条建议

  • 从购置之初就仔细审查共有产权章程。找出费用分摊条款,并与各单元的说明文件比对。如“B栋电梯费用由全体共有权人负担”之类的表述应对您敲响警钟。必要时请法律诊断专家协助。
  • 密切关注每次业主大会关于费用的决议。收到会议记录后,分析通过的决议。若某项新分摊与具体受益脱节,应在最长两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逾期则行动极其困难,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
  • 收集关于设备(无)受益的具体证据。照片、执达员记录、邻居证词或建筑图纸可证明某套房产并未实际使用某项集体设备。这些材料在法官面前至关重要。
  • 勿轻信合同表象。章程中的通行权并非授予任意摊派费用的全权。法律优先。如果您承担了不合比例的费用,不要因为“条文写了就是合法的”而接受。1991年的判决正提醒了您这一点。
  • 主动提议修正份额。如果设备的受益情况已发生变化(例如通道关闭、楼梯拆除),您可要求在下次业主大会议程中加入修正分摊比例的决议。通常,说服共有权人达成和解方案比进行诉讼更简单。

深入:相关判例与发展

本判决处于一条连贯的判例线索之中。更早的1994年11月22日判决(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案号93-10.324)中,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即已宣示:“共有权人不得减损1965年7月10日法律中具有公共秩序性质的条款,特别是按受益分摊费用的规则。”1991年的判决正是此一规则的提前适用。

最近,2005年3月15日的判决(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案号03-20.441)重申,受益标准应按每套房产具体认定,且原审法官必须就此说明理由。法院的趋势很明确:任何自动分摊都是被禁止的。未来,围绕可再生能源设备、停车场或自行车棚的争议可能增多,对这些设备的实际使用往往评估不当。巴黎的密集且老旧的共有产权尤其易受此类失衡的影响。

需要记住的要点

✓ 始终核查您所付费用的法律依据。如果您的电梯预付款与您的情况相比显得过高,查阅第10条。要求物业管理人说明该设备对您有何受益。

✓ 确认您的共有产权是否包含多栋建筑。此种情况下,某一栋建筑的专属设备费用应仅由实际受益的单元负担。总平面图和更新后的共有部分说明书是您的帮手。

✓ 在有争议的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行动。这是异议期限。不要错过。逾期后决议即为有效,除非能证明违反公共秩序。

✓ 构建坚实的证据材料。照片、图纸、证人证言:任何证明设备无用的材料都能增强您的立场。

✓ 不要犹豫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共有产权法技术性强。一位专业律师一次咨询即可分析您的情况并建议相应对策,往往能在矛盾激化前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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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 编号: 90-11.834
  • 法院: Cour de cassation
  • 判决日期: 1991年12月04日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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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用案例

1

多栋建筑共有产权中的某一单元业主

您在巴黎第17区的一处共有产权A栋中拥有一套公寓。多年前开通了一扇门可通往B栋的楼梯,如今业主大会要求您分担其电梯费用。您从未使用过这一设备。

实践应用:

1991年12月4日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kù ěr dé kǎ sà sī yōng】)的判决允许您质疑此项分摊。您必须证明电梯对您的单元毫无受益。收集证据(证人证言、执达员记录)并在两个月内对业主大会决议提出异议。否则,仍可基于章程条款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因该条款被视为自始无效。

2

购房者在签约前核查费用

在购买巴黎第8区的一套共有产权房产前,您审阅章程时发现一项奇怪条款:主楼业主需分担附属楼游泳池的费用,却未获任何钥匙。

实践应用:

这一判例可保护您。在交易前,可要求卖方修改此一不符合第10条的条款。若买卖已完成,您可提起诉讼,主张该条款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且不受时效限制。这将使您不再为对您的单元无实际利益的设备付费。

3

业主管理人在面对合规化要求时

作为巴黎的一名专业管理人,您管理着一处建于1930年代的三栋楼综合体。在一次会议上,多名共有人质疑集体供暖费用的分摊方式,认为不公平,因为某些单元毗邻不供暖区域。

实践应用:

1991年的判决要求您核查共有产权章程是否与受益标准相符。您必须向下次业主大会提交一项决议,委托测量专家编制修订后的费用分摊表,以每套单元对各类设备的实际受益来论证份额。否则,您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Maître Cécile Zakine

关于作者

Maître Cécile Zakine — 滨海阿尔卑斯省律师协会律师,法学博士。本杂志的每篇文章均基于对真实判例的分析,并由 Zakine 律师团队进行评注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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