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77-12.857 • 1979-05-08 • 查看判决 →
本判决对您的房地产权利提供了重要参考。以下是它对您的影响。
情况概述
根据1971年7月16日法律第1条和第2条,以建造一栋或多栋建筑物并全部或部分出售为目的的民事公司的股东,需按其持股比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若法院为将上述条文适用于以购买在建或待建房屋以及通过租赁、出租或其他方式经营为目的的公司股东,仅因公司不动产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且合同特别规定承租人享有购买选择权(即由所有人出售),而认定公司目的(依章程定义)不包含出售公司不动产,则此判决应被撤销。
法律规定
本判决确认了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提示
- 严格遵守法定的上诉期限
- 妥善保管所有证明文件(权属证明、契据、信函)
- 提前防范:预防性咨询的费用总是低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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