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11-15.460 • 2012-09-19 • 查阅判决 →
想象一下:您是蒙德马桑(Mont-de-Marsan)一块土地的所有者。您将虚有权(日后成为所有者的权利)赠与您的女儿,但保留了用益权(使用土地并收取收益的权利)。多年来,您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您去世时,您的女儿成为房屋的所有者。但税务机关却要求您就这栋房屋缴纳赠与税,就像您立即赠与了它一样。这公平吗?
任何分割不动产(démembrement)的所有者都会面临的问题:用益权人进行的建造是否立即让虚有权人受益?还是需要等到用益权结束才能产生税务后果?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2012年9月19日的一项判决中裁定:《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第555条规定的添附(accession)(即土地所有者是建筑物的所有者)并不立即对虚有权人产生效力。它只发生在用益权消灭时。因此,虚有权人不能在此之前对建筑物的价值纳税。这项判决保护了家庭,并澄清了分割的税收制度。
事实:每天都可能发生的故事
X先生,一位住在蒙德马桑的父亲,希望将财产传给未成年女儿劳拉。1995年,他将几块土地的虚有权赠与女儿,同时保留了用益权。这意味着X先生保留了使用土地和收取收益的权利,而他的女儿将在其去世时成为完全所有者。
在其中一块土地上,X先生自费建造了一栋住宅。几年后,税务机关认为该建造构成了对女儿劳拉的间接赠与。为什么?因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55条,在土地上进行的建造属于土地所有者。而劳拉是虚有权人。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建造已立即转移给她,并要求X先生缴纳赠与税(超过80,000欧元)及罚款。
X先生向法院、上诉法院(cour d'appel)直至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对此税务调整提出异议。他的论点是什么?建造仅在理论上使女儿受益,因为她只有在用益权结束时(即他去世时)才能享用。在此之前,是他(用益权人)居住房屋并从中获益。立即对赠与征税相当于对未来不确定的利益征税。
该案经历了几次波折: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起初支持X先生,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判决。最终,最高法院结束了争议,支持了父亲的立场。
请注意: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是司法法院,而非行政法院(Conseil d'État)。本案涉及税务问题,但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做出了裁决,因为它涉及对赠与税调整的异议。
法院的推理——解析
最高法院的法官基于对所有权分割(虚有权与用益权的分离)的精细分析展开推理。《法国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在他人土地上使用他人材料进行的建造、种植和工程,推定由土地所有者自费进行。但这一一般原则在存在分割的情况下是否立即适用?
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它提醒,用益权人有权享用财产(《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这包括在其上进行建造的权利。这些建造,只要用益权存续,仅对用益权人有利。虚有权人只有待实现的权益:只有到用益权消灭时,他才成为建造的所有者。
因此,第555条规定的添附并不立即产生。它是延期的。因此,虚有权人在用益权结束前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税务机关不能因此将建造视为即时赠与并以此要求缴纳赠与税。
法院还明确指出,父亲的赠与意图(libérale intention)不足以构成应税赠与,如果受益人在当时没有获得任何实际利益。在本案中,劳拉在父亲去世前未从建造中获得任何利益。对此赠与征税相当于预判一个未来且不确定的事件。
该判决确认了先前的判例(尤其是商业庭(Cass. com.),2008年5月20日,第07-13.591号),并为使用分割的纳税人提供了重要保护。
对您的实际影响——具体而言
如果您是土地的虚有权人,而用益权人在上面进行了建造,您无需担心立即的税务调整。在用益权结束前,税务机关不能对您就建造的价值征税。这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一种解脱,尤其是在土地昂贵的地区,如米米藏(Mimizan),那里的建造很容易超过200,000欧元。
举一个例子:一对夫妇将一块土地的虚有权赠与两个孩子,同时保留了用益权。他们自费建造了一栋150平方米、价值300,000欧元的房屋。如果没有这项判决,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每个孩子收到了150,000欧元的赠与(他们在建造中的份额)并要求他们缴纳赠与税。现在,他们只会在用益权结束时,即继承时,才被征税。而且,如果建造被视为用益权人的自有财产,它还可以享受免税额。
然而,请注意:如果用益权人死亡,虚有权人成为完全所有者,此时添附才发生。建造将被纳入遗产,并可能需缴纳遗产税。因此,妥善规划传承至关重要。
对于房地产专业人士来说,这项判决澄清了分割的规则:在出售分割财产时,必须区分虚有权和用益权的价值,并且建造与土地遵循相同的制度。
避免此类争议的四个建议
- 起草清晰的赠与契约:明确说明用益权人未来的建造在用益权结束前仍归其所有。这可以避免与税务机关产生歧义。
- 保留费用凭证:发票、合同、银行对账单。在税务检查时,您可以证明建造是由用益权人而非虚有权人出资的。
- 定期评估分割财产:请公证人(notaire)或专家评估虚有权的价值。这有助于您预判未来的税费。
- 在重大工程前咨询税务律师:如果用益权人在虚有权属于其子女的土地上建造,最好确保结构安全,以避免税务调整。
深入研究:相关判例与演变
最高法院此前已在2008年5月20日的判决(第07-13.591号)中涉及此问题,裁定在分割土地上建造的用益权人取得建造的所有权,直至用益权消灭。2012年的判决在税务方面确认并细化了这一解决方案。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判决是最高法院2012年5月4日的判决(第11-13.921号),该判决涉及虚有权人根据第555条应向用益权人支付的建造补偿问题。该判例表明,法官明确区分了添附的时间点(用益权结束时)与当事人之间的财务后果。
因此,趋势有利于纳税人:分割是一种受欢迎的传承工具,最高法院保护家庭免受提前征税。未来,立法者可能会进一步明确税收制度,但目前规则是稳定的。
您必须记住的要点
常见问题解答:
- 我是否会对用益权人在用益权结束前进行的建造被征税? 不会,根据该判决,添附仅发生在用益权消灭时。税务机关不能在此之前要求您缴纳赠与税。
- 如果用益权人死亡会发生什么? 此时,虚有权人成为土地和建造的完全所有者。建造的价值将被纳入遗产,并可能需缴纳遗产税。
- 我是否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建造? 建议在继承时申报,但在此之前不必。在赠与虚有权时,在契约中提及未来建造的存在。
- 此规则是否也适用于种植? 是的,同样的推理适用于用益权人进行的种植和其他工程。
- 我能否对已收到的税务调整通知提出异议? 可以,如果您处于类似情况,您可以援引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请咨询律师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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