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Cour de cassation, 1re chambre civile)• 案件号 19-10.477 • 2020年9月2日 • 查阅判决 →
在巴黎繁华的玛黑区,一对情侣同居在一起。一方拥有一块土地,另一方出资在其上建造一栋房屋,作为他们的爱巢。多年后,两人分手。出资方能否收回投入的资金?这个既痛苦又常见的问题,在2020年9月2日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的一项判决中找到了明确的答案。
每年,成千上万的同居伴侣(非婚同居关系)在投资于伴侣所有的财产时,会陷入法律困境。没有合同,没有保护性的法律框架,他们为时已晚地发现,自己的支出可能被定性为对共同生活费用的简单贡献——本质上是不可追回的。法律究竟如何规定?又该如何避免这样的失望?
本文评述的判决确认了一项既定的判例:《法国民法典》第555条通常允许第三方建造者获得对他人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但当工程由同居伴侣在另一方的土地上为建立家庭住所而实施时,该条款不适用。巴黎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Paris)的判决得到了维持,认定这些费用属于日常生活开支的贡献,应由承担者自行负担。为了理解这一立场的依据及其实践后果,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事实经过:每天都在发生的故事
女士与先生同居生活。她拥有一块土地;他,虽非业主,却出资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作为他们的主要居所。多年来,两人在此共同生活,分享日常,却未将财务安排正式化。但分手改变了一切。
承担了全部建造成本的先生随后诉诸司法,要求偿还。他的论据是什么?既然他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就应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占有人”并受益于《法国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该条文是他人土地建筑权的基石,赋予土地所有者两种选择:要么保留建筑物并补偿增值部分,要么要求拆除。但前提是必须是一个真正的第三人——即在施工时与土地所有者无法律联系的人。
女士则辩称,这些支出并非外来投资,而是其同居伴侣对家庭开支的参与,正如任何共同生活的夫妇所做的那样。巴黎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Paris),随后是上诉法院,均支持了她的观点。先生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于2020年9月2日被驳回,最终为此案画上句号。
推理的转折点在哪里?主审法官注意到,建造计划是双方共同商定的,房屋是家庭住所,两人曾和谐共居。这些迹象综合起来,揭示了将这些费用视为普通共同生活贡献的“共同意愿”。因此,第555条变得不适用。
法院推理——详细解读
最高法院首先重申了《法国民法典》第555条的确切措辞。该条规定,当种植、建筑或工程由第三人用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实施时,土地所有者有权选择保留改良物的所有权并补偿相当于增值部分的金额,或强制第三人自费拆除。其目的值得称赞:防止土地所有者因他人投资而不当得利。
然而,最高法院立即明确了一个必要条件:建造者必须是第555条意义上的“第三人”,即与土地所有者没有任何法律头衔或联系来证明该操作的人。然而,主审法官独立认定,同居伴侣是在一个共同项目框架内行事,旨在营造他们的家庭住所。从具体情况推断出的这种共同意愿,排除了第三人的资格。
换句话说,最高法院认可了以下三段论:存在情感和物质上的共同生活;建筑由一方出资作为家庭住所;因此这些费用应被分析为对日常生活开支的贡献,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这些费用将由承担者最终负担。由此,该判决并非一场革命,而是对先前判例中已可察觉的导向的庄重确认(尤其参见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14年3月19日,案号13-14.989)。
先生的论点并非毫无逻辑:他强调,没有他的出资,房屋就不会存在,而女士不当得利地增加了一份她未付钱的财产。但最高法院以同居关系的现实予以反驳:伴侣们自由选择了这种无法律保护框架的结合方式,为共同住房投入的开支属于履行自然义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其偿还不得被要求。这一立场可能看似严厉,但其优点在于一致性。
对您的具体影响
对于未婚情侣,此判决是一个警告。如果您为伴侣所有的土地上的重大工程——建造、扩建、大规模翻修——出资,且这些工程用于共同住房,分手后您可能永远无法收回您的钱。“日常生活开支贡献”的定性涵盖一切,甚至包括巨额资金。
想象一对巴黎情侣,在12区拥有一块地。女士是唯一的产权人。先生出资18万欧元建造一栋别墅。五年后,他们分手。先生要求返还。法院依据此判例,很可能驳回其请求:他的支出将被视为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开支的分担,而非有权获得偿还的投资。
无论您是房东、潜在买家,还是即将同居的人士,请记住:同居法在交叉不动产投资方面不提供任何自动保护。与享有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或可选择财产组织的PACS伴侣不同,同居伴侣仍受财产独立原则约束。每人均被推定保留其支付的财产,除非能证明有相反约定或不当得利的情形——当涉及家庭住宅时,此种证明往往难以成立。
如果您正处于此种情况,必须在施工开始前采取行动。一份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可能的偿还方式,是最低要求。存在更具结构性的替代方案:共同购买、成立民事不动产公司(SCI)、公证债务承认书。否则,您将面临重大财务风险,有时甚至是倾尽一生积蓄的生存风险。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点建议
- 在动工前签署书面协议。详细描述工程性质、预估成本、资金分摊以及分手时的处理方式。即使友好协商,也请律师审阅。
- 选择真正的共同所有权。与其在一人拥有的土地上建造,不如共同购买财产,以体现各自出资的份额。一份共有协议可以规范管理和退出机制。
- 成立民事不动产公司(SCI)。SCI允许两人共同持有财产,按出资分配股份,并预设治理和转让规则。这是一种灵活且安全的工具。
- 妥善保留所有证据。发票、银行转账、提及共同项目的邮件:这些文件未来可能用于证明双方不希望出资成为沉没成本的共同意愿。但不要仅依赖它们:债务承认书更为牢固。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与演变
2020年9月2日的判决并非凭空产生。它属于一系列确立的判例。早在2014年,第一民事庭便判决,同居伴侣为改善另一方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只要符合其对共同生活费用的参与,便不得要求偿还(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14年3月19日,案号13-14.989)。同年,另一判决驳回了为家庭住宅所做工程的不当得利诉讼(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14年9月24日,案号13-21.314)。
因此,同居伴侣应持谨慎态度。面对分手后诉讼的增多,法官们拒绝将同居关系转变为具有司法清算制度的准婚姻。然而,在社会压力下,这一趋势可能演变:未婚情侣数量持续增长,不公正现象随之增加。一些作者主张立法改革,引入同居伴侣的最低法律地位,尤其在家庭住房方面。与此同时,信息明确无误:唯有明确且正式化的意愿才能提供保护。
要点总结
- 如果我在同居伴侣的土地上建房,我能否要求偿还工程款?
并非自动。如果房屋用作家庭住所,司法可能将您的支出分析为对日常生活费用的贡献,从而排除基于第555条的偿还权。唯有相反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法律依据(借贷、不当得利)可能为您提供救济。 - 如果我已经身处此种情况且分手在即,该怎么办?
收集所有付款凭证,并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将评估基于第555条以外的依据(无因管理、事实合伙、个人债权……)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但前景有限。 - 该判决仅适用于建造,还是也包括翻修?
该原则适用于为共同住所投入的任何支出:主体工程、大规模翻修、扩建。定性取决于家庭用途和共同意愿。 - PACS会改变局面吗?
民事互助契约确立了相互和物质上的帮助,但不创设强制性的财产制度。如果您在PACS下选择分别财产制,风险依然存在。同样,特定协议不可或缺。 - 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基于不当得利的偿还诉讼时效为自分离之日起5年(《法国民法典》第2224条)。但最好勿等待,因为证据会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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