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决: cc • N° 98-22.000 • 2000-07-12 • 查看判决 →
想象一下:您是尼斯共和国大街上一个商业场所的房东。您与一家服装店签订了租约。合同规定,如果承租人想要出售其商业资产,您有优先购买权。有一天,承租人通知您他已找到一位买家,出价15万欧元。您想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拒绝,声称该条款非法。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每年在蔚蓝海岸地区困扰着数百名房东和租户。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的权利)是否与保护承租人的商业租约制度兼容?法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7月12日的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最高法院确认,商业租约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完全有效。它不侵犯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仍可自由按照其已接受的条件出售其商业资产。这一判决对房东来说是令人安心的,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解读。
事实:一个每天都会发生的故事
案件始于博索莱伊,这个与摩纳哥接壤的市镇。国防商业中心房地产公司(SCI)(是的,这个名字容易混淆,但确实在博索莱伊)将一处商业场所出租给一家经营商业的公司。租约于1988年签署,包含一项优先购买权条款:如果承租人想要转让其租约或商业资产,必须首先以同等价格和条件向房东提出购买要约。
1995年,承租人找到了一位买家购买其商业资产:一位尼斯的商人X先生。价格为20万欧元。承租人通知房东,房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同等价格购买了该商业资产。承租人接受了,但被排挤的买家X先生提出异议。他向法院起诉房东,声称优先购买权条款无效,因为它侵犯了承租人在1953年9月30日法令保障下自由转让租约的权利。
尼斯高等法院在一审中支持了X先生。房东提出上诉。艾克斯普罗旺斯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它确认了该条款的有效性。X先生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在2000年7月12日的判决中驳回上诉,确认了该条款的有效性。这场司法闹剧持续了五年。
法院的推理——详细解析
要理解这一判决,必须回到基础文本:1953年9月30日法令(现已编入商法典第L.145-1条及后续条款)。该法令保护商业承租人,特别规定任何旨在禁止承租人转让租约的条款无效。这是商业租约自由转让的原则。
但请注意:禁止不同于附加条件。优先购买权条款不禁止转让:它仅要求房东在购买时享有优先权。承租人仍然可以自由出售其商业资产,但如果他找到买家,必须首先向房东提出要约。如果房东拒绝或在约定时间内(通常为一至三个月)未回应,承租人可以向初始买家出售。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没有法律禁止插入此类条款。它指出优先购买权不侵犯承租人的权利,因为承租人是在签署租约时接受了该条款。他可以自由按照已接受的条件出售其商业资产,即尊重房东的优先权。判决指出:“规定在转让租约或商业资产时房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不侵犯1953年9月30日法令赋予承租人的权利。”
法官还驳回了X先生的论点,即该条款违反公共秩序(保护基本利益的强制性规则总称)。合同自由(自由规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允许双方约定优先购买权,前提是它不使转让权失去实质内容。在本案中,该条款是平衡的:它没有设定低于市场的价格,并且房东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了权利。
这对您的实际影响
对于尼斯或博索莱伊的房东来说,这一判决是个好消息。您可以在商业租约中插入优先购买权条款,前提是它清晰、精确且不滥用。它使您能够控制谁进入您的物业:您可以通过自己购买商业资产来排除不受欢迎的买家(竞争对手、不可靠的品牌)。
具体例子:在博索莱伊,一位房东拥有一处出租给面包店的商业场所。承租人想以8万欧元的价格将其商业资产出售给一家快餐公司。房东更喜欢传统食品业务,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相同价格购买了商业资产。然后,他可以将其重新出租给另一位面包师。如果没有该条款,他本不得不接受快餐店的入驻。
对于承租人,请注意:优先购买权条款减少了您的出售自由。如果您签署了带有此条款的租约,每次转让时,您都必须首先向房东提出您的商业资产。这可能会减慢销售速度,或者如果房东决定购买,可能会导致谈判失败。但您仍然可以自由设定价格和条件:房东不能强加低于买家出价的价格。
对于潜在买家(如案件中的X先生),风险是真实的:您可能会在几周谈判后被排挤。在签署任何承诺之前,请务必检查租约:要求卖方向您提供合同,并查找优先购买权条款。如果存在,要求在进行最终承诺之前完成优先购买权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1)对于作为卖方的承租人,通过挂号信并附回执通知房东,告知拟出售的价格和条件;(2)对于房东,在规定期限(通常为30至90天)内回应;(3)对于买家,在优先购买权期限届满前不要支付任何定金。在尼斯,法院很严格:未通知可能导致销售无效。
避免此类纠纷的四个建议
- 精确起草条款:明确说明房东的回应期限(例如30天)、通知方式(挂号信),以及如果房东不回应的后果。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如“合理期限内”,这容易引发冲突。
- 严格遵守程序:如果您是承租人且希望出售,在任何销售承诺之前通知房东。如果您是房东且收到通知,请在期限内回应,即使是为了拒绝。沉默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 设定现实的价格:优先购买权以买家提出的价格和条件行使。如果房东认为价格过高,他可以提出异议,但他必须证明价格异常。最好设定市场价格以避免争议。
- 在初始租约中提前规划:在签署租约时协商优先购买权条款。承租人可以要求限制其适用范围(例如,仅适用于商业资产转让,不适用于单纯租约权转让)。房东可以规定对商业资产和租约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深入探讨:相关判例和演变
2000年7月12日的判决符合一贯的判例。早在1994年5月4日(编号92-17.229),最高法院就已确认了类似条款。它认为优先购买权不是转让禁止,而是一种简单的合同限制(即双方接受的限制)。
但是,请注意滥用条款。例如,设定低于市场价值的优先购买价格(例如,出价的50%)的条款无效,因为它侵犯了承租人的财产权。同样,如果回应期限过短(少于15天)或过长(超过6个月),法官可能宣布其无效。
自2000年以来,趋势是确认优先购买权条款,但法院注重平衡。2015年,巴黎上诉法院宣布一项条款无效,该条款赋予房东以单方面设定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最高法院在2017年予以确认。信息很明确:该条款必须尊重自由竞争原则,且不得赋予房东过度的优势。
常见问题
即使承租人仅转让租约权(不含商业资产),房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是的,如果条款如此规定。2000年的判决涉及租约或商业资产的转让。请检查您条款的措辞。
如果房东未在期限内回应,会发生什么?
承租人可自由向初始买家出售。房东的沉默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价格可以协商吗?
不可以,房东必须以买家提出的价格购买。他不能要求降价。如果他认为价格过高,他可以放弃。
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所有商业租约?
是的,自2000年判决以来,判例一致。但必须清晰起草且不滥用。请由专业律师审阅。
承租人能否拒绝签署包含优先购买权条款的租约?
当然,这是商业谈判。但房东可以要求此条款。如果您是承租人,您可以要求限制其适用范围(例如,仅适用于商业资产,不适用于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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